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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修订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6 08:05:45 作者:廖明 陈住华 【字体大小:

专项资金的设置年限由不超过5年调整为不超过3年,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市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比例不得低于75%……

7月22日,从市财政局了解到,为深入推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近日,株洲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修订后的《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和监管。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办法》在专项资金范围、设置、调整、撤销、分配原则、审批程序、资金下达、公开要求、管理权责、监督检查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主要修订内容体现在专项资金设置年限、分配办法、资金下达规定等方面。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的设置年限由不超过5年调整为不超过3年;明确对用于国家和省、市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市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比例不得低于75%。

同时,结合“放管服”改革和实际操作情况,《办法》将审批程序中的“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统一调整为“由相关部门商市财政局”;明确按照“财政管资金总额、支出政策和绩效管理,部门管项目申报、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使用走”的原则,确定相关部门管理权责。

此外,《办法》还对审批权限以及资金下达规定予以细化明确:例如上级补助和市本级专项资金需进行二次分配的,市领导直管专项由分管市领导审批;其他专项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分配使用方案商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规定所有市级专项资金要先制定管理办法,后分配资金,一个专项资金对应一个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配;规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6月30日前正式下达,据实结算、以奖代补等特殊项目资金,最晚必须在9月30日前下达。

《办法》还新增了专项资金公开的要求:坚持“非涉密、全公开”“谁分配、谁公开,谁公开、谁解释”“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除列入涉密信息目录清单的事项外,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等情况都要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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