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5-10 11:05:39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到2025年,我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要低于35ug/m3,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要达到86.8%以上,重污染天数不超过1天(2023年目标任务分别为37ug/m3、85%、1天)。我市优良天数、PM2.5、重污染天数均未达标,也未达到全省均值。春节期间空气质量状况更不容乐观,近5年春节除2020年因新冠疫情管控影响未出现污染天气、2022年有受降雨冲刷影响春节期间出现2天轻度污染天气外,其他年份均出现了严重污染天气。2023年截止目前已出现4天重度污染天,省生环厅分析指出与烟花爆竹燃放存在因果关系。
二、通告出台的目的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降低噪音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火灾隐患,力争2025年实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优良天数达到省对我市考核要求。
三、通告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其他市州禁限燃通告、资料等。
四、通告主要内容解读
《通告》包括全年禁止燃放场所、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禁止燃放品种、单位职责、法律责任、举报途径等方面内容,主要在《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株政告〔2018〕1号)的基础上进行了如下相应修改:
(一)由于《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中对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造成的污染有明确要求,因此本次修订时,引用依据增加《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二)调整限制燃放区域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城市建成区的进一步建设,中心城区面积进一步扩大,同时,渌口区已于2018年底撤县设区,为确保本次修订后通告的效率和可操作性,本次修订时,除各区所辖乡镇外的其余城区范围均纳入限制燃放区域。
(三)调整限制燃放时段
原通告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段为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每日6︰00至24︰00(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由于该段时间处于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空气质量差,本次修订后拟缩短燃放时段,将燃放时间修改为每年农历除夕至初八及正月十五,共计10天时间允许燃放,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
(四)明确了允许燃放品种
根据听证代表建议,参考长沙市烟花爆竹禁燃规定,本次修订明确了允许燃放品种。
(五)增加了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列明罚则。
(六)增加了燃放安全要求。
(七)以附件形式列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责任清单。
五、工作职责
通过征求各级各部门意见,明确烟花爆竹禁限燃放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各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负责组建禁限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根据本通告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考核评估,将禁限放烟花爆竹责任落实到本行政区域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村委会)。
3.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情况及考核评估情况报市政府,抄送市生环委办。
(二)部门职责
1.公安部门:负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焰火燃放活动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压实片区民警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
2.城管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未及时清理废弃物造成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
3.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市生环委办牵头抓总作用,督促各级各部门履行烟花爆竹管控职责,及时交办督办存在的问题,做好考核评估;负责空气质量、声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4.宣传部门:负责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宣传、报道、推广工作。
5.发改部门:负责推动烟花爆竹产业转型升级相关工作。
6.工信部门:负责协助推动烟花爆竹产业转型升级相关工作;负责推动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工作。
7.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质量监督、市场监管工作。
8.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严格控制城区新增烟花爆竹临时售卖点。
9.民政部门:负责殡仪、公墓等场所禁限放烟花爆竹监管工作。
10.卫健部门:负责医院、疗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禁限放烟花爆竹监管工作。
11.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区域禁限放烟花爆竹监管工作;负责加强对中小学生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12.住建部门:负责压实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责任,并组织考核落实。
六、通告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