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5-14 15:49:04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通知》起草的背景
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湖南省及我市2021年发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已满三年,依法应当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二、《通知》起草的政策依据
主要政策依据是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 号)等文件。
三、《通知》的目的和意义
征地补偿标准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一方面,要和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及当地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进行比较。另一方面,需要和周边的市周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对比,实现两者的有效衔接。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从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政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该通知,《通知》共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范围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同时,明确了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二是确认了征地补偿区片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三是明确了征收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相应的地类系数。四是充分考虑到我市34.41平方公里重金属污染区域土地在报批中按未利用地土地类别,但实际地类现状与未利用地有差别。同时,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实际利益,明确经国家批准纳入重金属污染区域的土地补偿类别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五是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22〕6号)文件为准。六是按照湖南省统一要求明确了标准实施时间,保持政策的衔接性与连续性。
五、本次标准调整的主要变化
一是各地征地补偿标准普遍有所提高。参照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价上涨水平,在原标准基础上普遍提高了1%左右。二是以水田为标准,其他地类按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
文件链接: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