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3-26 16:33:40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降本增效”有关工作要求和《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株政办发〔2022〕15号)改革试行一年工作成效,以及试行期间上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各行业企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在《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株政办发〔2022〕15号)的基础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等多个上位法规定起草了《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分正文和附件,其中正文分九章五十九条,有10个附件。第一章总则,对《操作办法》的起草背景、管理范围、评标方式等内容进行了阐述。第二章招标前“标的”的确定,对招标前期工作管理、限额设计责任、工程款支付等内容做了规定。第三章履约担保,对履约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使用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四章招标评标的一般规定,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通用条件、评审要求等做了规定。第五章评标和定标,重点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1)、综合评估法(2)等具体操作细则做了规定。第六章标后履约管理,对各参加单位责任、标后履约等内容做了规定。第七章监督,对招投标投诉和异议处理、工程建设管理廉洁纪律等内容做了规定。第八章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企业行为及各参建单位责任追究做了规定。第九章附则,对其他内容做了相应说明。附件主要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1)、综合评估法(2)等相关参考表格,统一标准参照执行。本《操作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其指定机构负责解释。
三、重点修订内容
(一)全文结构章节优化调整。本次修订版从修订前的七章四十七条增加到九章五十九条,增加了2个章节12条内容。主要增加了标后履约管理、责任追究等2章内容。其中标后履约管理章节对各参建单位责任、农民工工资保障、清单外工程计价规则、违约清退处理方式等内容做了规定。责任追究章节对严重失信行为、各参建单位违法行为等内容做了规定。
(二)履约担保内容完善改进。对履约保函明确全部采用银行保函。对中标金额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减价幅度超过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加上最高投标限价与中标合同金额差额修改为超过10%差额部分的50%。既充分发挥履约保函的担保作用,又充分考虑施工单位的资金成本,减轻施工单位压力。担保期限从修订前的7-14日修改为7-14个工作日,延长时限更方便施工单位办理。
(三)新增政府诚信建设内容。新增“预付款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0%,建设单位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预付款并提供预付款保函,预付款在工程计量支付中按比例扣回;建设单位应及时支付工程计量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0%;严禁拖欠工程款,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相应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2~1.8倍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7%;探索建立相应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等内容,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充分保证施工进度款按时支付,保障施工单位合法权益。
(四)部分条款结合实际修订。对项目实际过程中存在的分期建设和分标段建设内容进行了明确;对监理、招标代理明确进行单独招标;对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实施模式进行了明确;对招标评标的一般规定的行业指标进行了修订;对综合评估法(1)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权重有所提升;对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包括投标人的奖项、类似工程业绩、信用评价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对放弃中标情形增加可重新组织招标内容;对工程服务类招标采购明确按综合评标法评标,综合评价占80分,报价评分占20分,引入价格竞争机制等内容。这些条款的修订既符合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也便于实际操作,指引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走向更加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