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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2-14 10:08:16 【字体大小:

一、起草背景

2020年,我市以株政办发 〔2020〕 8号文公布施行了《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随着重大行政决策改革的纵深推进,现行的《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不能很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

一是亟需适应新法律法规政策的新要求。《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法规政策的发布实施,对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是亟需解决重大决策程序执行中面临的问题。公众参与度不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走形式、随意变更决策事项等导致决策程序空转,需要在制度机制上加以研究解决。

三是亟需增强决策程序的可操作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认定标准不统一、程序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策质量和效率,需要通过明确和细化相关程序要求,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规范性。

二、起草的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适应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新形势、新情况,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三、起草的过程

市司法局对原《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删繁就简、合二为一,吸收合并202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于2024年8月初步形成《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了53家单位的反馈意见在对各方意见进行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召开座谈会和集体讨论等方式,反复研究并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修订送审稿758条,包括总则、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总则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范围(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二是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第四条、第五条);三是明确了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代表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和各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职责职权(第六条);四是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监督及重大行政决策考核评价等重要内容(第七条、第八条);五是明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守秘密(第九条)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一是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第十条);二是规定了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截止时间、责任单位、拟定审核及公布程序等(第十条至第十六条);三是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推进落实(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形成。一是规定了决策的启动程序,明确决策研究论证单位、论证内容、承办单位、决策草案内容及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二是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明确了需要公众参与的决策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的事项及听证会的具体流程(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三是规定了专家论证制度,明确了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及组织专家论证的具体程序和事项(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四是规定了风险评估制度,明确了组织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单位、风险评估程序、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及风险评估报告的应用(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

(四)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一是规定了合法性审查制度,明确了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并确定了合法性审查的责任单位、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及审查意见反馈(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二是规定了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制度,明确了决策审议、公布及备案等具体程序(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

(五)决策执行和调整。一是规定了决策的执行,明确了决策执行单位、执行效果及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和程序(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二是规定了决策后评估的具体事宜(第五十五条)

(六)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附则内容。规定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执行第五十七条,同时明确施行时间(第五十八条)


文件链接: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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