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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0-29 16:16:42 【字体大小: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上位依据有更新。2025年4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作出的规定和新要求,需要对《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20〕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近年来陆续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也需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工作现实需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公信力。由于《管理办法》2020年制定的,近5年来在文件适用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着查漏补缺的原则,有必要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提升文件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二、起草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起草的过程

20255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市司法局着手《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2020年版执行情况,经反复修改和论证,20257形成了《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版)》。经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等46家单位征求意见,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于2025年8月先后收到意见和建议共计25条,其中采纳18条,部分采纳4条,未采纳3条,对未采纳的意见都说明了理由。此次《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修订,共30个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4条内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长签署,于10月29日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范围与责任(第1-5条)明确制定依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与范围,排除内部文件适用,并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此次修订,第2条明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作为制定依据,第3条增加“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第4条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规定。
    二是严格制定程序(第6-14条):限定制定主体,禁止临时、内设机构越权制定;要求必须履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重大利益调整须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此次修订,将原条文第11条调整为第11条和第12条,将原条文第11条、第13条的“政府相关部门”修改为“相关行政机关”,表述更加严谨。

三是强化合法性审查(第15-21条):明确审查内容、时限及意见处理规则,规定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上会审议。此次修订,将原条文第14条拆分成两款,更加符合程序规定;新增第15条,明确起草单位、政府办公机构、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在合法性审查之前开展;第19条明确规定“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同时,调整了部分条文内部的顺序,删除原条文第16条第(六)项的重复性表述,使表述更加规范、严谨。

四是规范审议与公布(第22-30条)注重规范管理,规定未经“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文件无效。此次修订,第26条明确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三统一”管理工作具体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同时规范部分条文内部的表述,如将第27条“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修改为“经营者经济活动”。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第31-44条):细化异议审查、备案审查规定,建立即时清理机制,并明确文件有效期制度。此次修订,删除第31条零报备的规定;第32条增加第(四)项“主要依据及其他参考材料”;33条明确由人民政府负责异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同时根据省政府的新规定,第33条增加“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的规定,增加第34条关于上级机关指示、其他机关建议或转送审查的规定,增加第35条关于异议审查的法律依据及中止审查的规定将第37条“2月内清理”修改为“即时清理”,第41条增加专用于“确认现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性”长期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末标注“有效期”的规定,第42条将“依法行政考核”修改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增加乡镇人民政府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应当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内容。第43条增加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建立健全统计分析等机制的规定。

六是延伸适用范围(第45条):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文件纳入参照管理范围,要求其参照政府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定。



文件链接: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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