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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0-29 10:02:58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合同质量,防范和消除政府合同风险,促进政府合同安全有序履行,我市以《株洲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20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蓝本,借鉴长沙等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起草形成了《株洲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代拟稿)(以下简称《代拟稿》)

一、起草必要性

一是领导有批示恢清市长对2024年政府合同专项清查报告批示指出:务必抓好整改,并改进相关工作,健全机制。为落实市长批示精神,我局针对2020年制定的《株洲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启动了修订工作,对政府合同审查机制、履约监管机制、风险处置机制、档案与流程管理机制进行了系统优化。二是现实有需要。通过连续四年的政府合同专项清查发现,部分政府合同仍存在前期审查不到位、履约质效不够好、争议处理不及时、归档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需对《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以适应政府合同管理的新情况和新要求。三是制度有要求。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合同管理办法》将于20251115日失效,为确保制度衔接,需要及时修订并公布。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2210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二次修改)《株洲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2019号)等。

三、修订过程

《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是结合我市多年政府合同专项清查工作实际借鉴长沙等地先进做法,结合2022年《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相关内容删繁就简,全面修订20258形成《株洲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市政府各局委办、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64家单位的反馈的43条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集体讨论等方式,对各方意见进行分析论证并修改完善,共采纳反馈意见22条,部分采纳反馈意见9条,不采纳反馈意见12条,最终形成了修订版的《株洲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代拟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长签署,新修订的《株洲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于1029日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

四、《代拟稿》的主要内容

《代拟稿》840条,包括总则、合同起草、合同审查、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与风险处置、档案与流程管理、监督与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政府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明确政府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将具体合同类型列举式定义改为概括性定义并明确合同主体范围;新增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政府合同主体;明确政府合同的管理单位和政府合同监管主体,并对政府合同管理提出动态化、信息化、集中化管理要求(第一条至第七条)

(二)规范政府合同的起草与审查明确政府合同管理单位在合同起草中应当做好的具体工作,规定了政府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内容及争议解决方式(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同时,对合同审查的规定不再局限于以往的法律审查,而是采取大审查制,引入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职能审查,采取法律审查+资金审查+专项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模式,在法律审查上,实行合同管理单位初审+市司法局重大政府合同复审制,并将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关订立的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合同和市属国有企业1亿元以上的合同纳入复审范围,实现合同审查全方位多层次覆盖;同时,建立重大政府合同联审机制和审查意见反馈机制(第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

(三)确立政府合同订立程序和履约跟踪制度。明确订立政府合同的禁止性情形,明确合同订立前应当履行的相关程序同时,进一步强调合同管理单位应建立履约跟踪机制和履约预警机制,并规定预警机制启动的具体情形和风险处置方式(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

(四)强化政府合同管理监督与责任。明确政府合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流程化管理机制,将合同相关材料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新增年度合同目录报送制度、政府合同专项清查机制,并进一步强调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法治建设工作督察范围(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

 


文件链接: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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