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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株洲市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1-23 16:46:25 【字体大小:

一、出台背景

为预防火灾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666号修改)、《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对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制定了《关于株洲市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起草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株洲市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市直相关部门等15个单位意见,并严格履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于2026114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经修改完善,由市长签发,于2026年1月23日正式公布施行。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明确了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相关法律责任、大型焰火活动管理、重污染天气期间特别规定、零售源头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举报渠道及施行时间等,核心内容如下:

1.划定全年禁止燃放区域。本次明确划定三类全年禁止燃放区域:一是北环大道-东环北路-东环路-南环路-建宁大桥-西环路-石峰大桥-响田西路-铜霞路以北-武广线以东株洲区域-时代大道以南-迎宾大道合围的城市区域;二是石峰区云田镇全域;三是渌口区部分乡镇、社区(村)(包括渌口镇的向阳社区、接龙桥社区、伏波岭社区湾塘村、青龙湾村、王家洲村、杨梅村、双月村、渌口村,南洲镇的南岸村、湘渌村、湘东村)。同时,明确国家机关、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场所等九类特定地点或场所,无论其是否位于上述地理区域内,均全年禁止燃放。

2.设立限制燃放区域与时段。在沪昆高速-长株高速-云田镇镇界-云龙大道-沪昆高速-荷塘区区界-醴易高速-千亿大道-湾塘村村界-杨梅村村界-南岸村村界-湘渌村村界-329省道-滨江路-栗雨街道浅塘社区边界-群丰镇响塘社区边界-湘莲大道-株洲市市界合围区域内,除全年禁放区外,其余区域划定为限制燃放区。限制燃放区内,元旦、除夕、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元宵节禁止燃放;非上述时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规定的个人燃放类C、D级产品;鼓励市民采用声、光、电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

3.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明确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天元区、渌口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规范大型焰火活动管理。因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在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开展空气质量影响评估,评估意见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报市公安局审批后,方可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5.明确社会监督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拨打110举报;发现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及摆摊兜售烟花爆竹行为的,可拨打12345举报。

四、组织实施

1.强化部门协同。《通告》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管控工作。各乡镇、街道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所辖范围内的具体管控工作。

2.鼓励公民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3.严格依法处理。在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违规作业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4.加强源头管理。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审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临时售卖点。禁止燃放区域外,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临时售卖点。


文件链接: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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