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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惠企政策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4-11 09:49:10 作者:优化办 【字体大小: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惠企政策

 

 

序号 政策干货 政策出处 责任单位 责任人
1 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施性。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17年5月31日印发)。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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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17年5月31日印发)。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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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17年5月31日印发)。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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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各县(市、区、旗)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17年5月31日印发)。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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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17年5月31日印发)。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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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确保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17年5月31日印发)。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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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渔船、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17年5月31日印发)。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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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积极开展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保险+期货”、农田水利设施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试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17年5月31日印发)。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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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和支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并获得专利、“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奖励。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17年5月31日印发)。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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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奖补等方式,引进各类职业经理人,提高农业经营管理水平。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岗位的拓展范围。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17年5月31日印发)。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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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并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督查,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17年5月31日印发)。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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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国家用于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要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予以适当支持。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国发〔2012〕10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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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国发〔2012〕10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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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国发〔2012〕10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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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铁道、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运输。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国发〔2012〕10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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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创建知名品牌,提高企业竞争力。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和推介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并给予适当奖励。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国发〔2012〕10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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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承担相应创新和推广项目。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国发〔2012〕10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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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为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引导龙头企业为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要将龙头企业作为重要的实施主体。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国发〔2012〕10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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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龙头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基地服务人员的培训,组织业务骨干到科研院所学习进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国发〔2012〕10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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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国发〔2012〕10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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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制度,继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检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国发〔2012〕10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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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龙头企业倾斜。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国发〔2012〕10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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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全面清理取消涉及龙头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国发〔2012〕10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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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各地要统筹安排涉农项目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施性。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6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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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探索实行委托代建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粮油高产创建、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建立健全规范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6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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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抽向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政策。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6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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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落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税费优惠政策,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符合规定的,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6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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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6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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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符合农田水利规划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采取“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方式,鼓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管理,财政给予补助。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6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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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渔船、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确保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6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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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开展农民合作社林权、动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保函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拓宽信贷产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依法依规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努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6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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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满足家庭农场风险需求的保险产品。引导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农民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为其成员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等环节的保险服务,提高农民合作社参保率和保险覆盖率。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积极开展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保险+期货”、农田水利设施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试点。继续推进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的以奖代补政策。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6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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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6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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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6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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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估。各涉农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抓好相关政策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6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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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随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省级示范社建设、农社对接、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信贷担保和保险补贴,资金安排要向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倾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湘政发〔2013〕34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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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各县市区要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等办法,建立农民合作社融资担保机制,为农民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湘政发〔2013〕34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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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和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湘政发〔2013〕34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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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农民合作社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合作社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年检年审及有关公布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费用并将其作为单独的登记注册类型。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湘政发〔2013〕34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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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对农民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生产设施和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附属设施的,由农民合作社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办理农用地使用手续。农民合作社需新增的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在新农村建设切块指标中予以安排。农民合作社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兴办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湘政发〔2013〕34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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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省级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0%左右的经费用于开展教育培训。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和符合规定的离退休公务员到农民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对到合作社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返乡农民工、农业科技特派员、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在涉农项目、财政资金、税收减免、贷款贴息、厂房用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湘政发〔2013〕34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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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供电企业对农民合作社供电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交通运输部门要为农民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进入城区开辟绿色通道。商务、供销、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要扩大“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和“农企对接”的覆盖面,畅通农民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渠道,支持农民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兴办生猪定点屠宰场、食品加工厂等企业。商务部门要为具备条件从事对外贸易的农民合作社及时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湘政发〔2013〕34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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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市州、县市区要适时对本地合作社项目发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目标考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湘政发〔2013〕34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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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支持涉农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3年内每个县市区至少完成1家涉农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省财政给予每家股改挂牌涉农企业30万元中介费用补助。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百千万’工程促进产业兴旺的意见》(湘政发〔2018〕3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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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林)场。各级财政3年支持1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000户家庭农(林)场示范场建设。对入社成员达到一定规模、运行规范、服务能力较强且拥有“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的国家级、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对产业特色明显、符合农业标准化要求、示范作用强、土地流转规范且期限在5年以上,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林)场示范场,在申请省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贷款时,省财政给予30%的基准利率利息、担保费补贴。通过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或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融资的,其利率利息和担保费、保费补贴条件可适当降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百千万’工程促进产业兴旺的意见》(湘政发〔2018〕3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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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升级“十百千”工程。在全市范围内遴选10家左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1000户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进行重点扶持,以项目为载体,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支持纳入“十百千”工程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地建设、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项目建设。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株政办发【2016】15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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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发展规模养殖、设施栽培等资本、技术密集型现代设施农业,领办、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组建农民合作社,带动农民开展产业化经营。对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的农业企业,经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申报,可直接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农村土地,大力发展粮食、油料、茶叶、果蔬、中药材、花卉苗木等适合规模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推进农业产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特色农业产业园和农产品加工园,开发绿色、有机食品、特色产品,延长农业生产链,提高产品附加值。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株政办发〔2016〕15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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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加大用地支持力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施农业用地按设施农用地进行备案管理,其非农建设用地可按不高于流转经营面积5%的比例配套生产、生活用地(基本农田除外),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亩,永久性建筑物用地的审批手续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申请条件的,按建设用地进行审批管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株政办发〔2016〕15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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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加大税费支持力度。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继续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按国家政策规定免征蔬菜、肉蛋等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符合条件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专业的土地,包括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村居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经审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加工用地及生产生活等建筑,纳税确有困难的,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工商部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便利,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收注册登记等相关事业性、服务性费用。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株政办发〔2016〕15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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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加大林业支持力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改造林地为主的,依法依规减免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配套设施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需要更新造林的,优先安排林业造林项目;对投入较多、森林经营面积大的,可编制单列的森林经营方案,申报林业建设项目资金;涉及野生动物养殖或野生动物经营的,优先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株政办发〔2016〕15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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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加大用电支持力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含加热、降温)用电、灌溉用电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株政办发〔2016〕15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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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加大水利支持力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粮食、果蔬、花卉苗木等规模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其灌溉所建设或改造的小山塘、小渠道、小河坝等“五小”水利工程,优先纳入政策奖补范畴,规模较大、投入较多的“五小”水利工程可直接向市水利部门申报奖补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生产经营基地生活用水按照农村居民安全饮水价格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株政办发〔2016〕15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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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配套信贷产品,积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民住房财产权、订单质押等多形式抵押贷款试点,拓宽涉农贷款抵押担保范围。同时,劳动、财政部门按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予以贴息。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信用等级,确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给予利率优惠,进一步降低贷款门槛、简化手续。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株政办发〔2016〕15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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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加大保险支持力度。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保险产品,完善政府补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保险体系。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株政办发〔2016〕15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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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加大项目支持力度。整合新农村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项目重点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区域,并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株政办发〔2016〕15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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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加大服务力度。各级农业部门对纳入“十百千”工程管理的单位,明确专人负责联系,帮助解决融资、政策、技术、信息等方面的问题。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关人员培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围绕“三品一标”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搞好技术培训、业务指导、产品宣传、后续监管等服务工作。健全土地流转服务机制,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株政办发〔2016〕15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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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加大农业品牌建设奖励力度,对2018年及以后获评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十大农业品牌”称号,成功晋升为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国家部委授牌的新业态品牌,以及获评国家级农产品品牌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市级农产品品牌及市级龙头企业的给予5-1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给予2-4万元奖励。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株洲市现代农业特色产业集聚区的实施意见(2018-2020年)》(株政发〔2018〕5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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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支持龙头企业引进高端人才,不断壮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市一级每年重点支持10-20家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每个县市区每年重点支持2-3家龙头企业。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的模式,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对产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农民增收。到2020年,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200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达到100家以上,过10亿元企业达到10家以上,过50亿元企业1家,过100亿元企业1家,全市农产品加工产值过800亿元。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株洲市现代农业特色产业集聚区的实施意见(2018-2020年)》(株政发〔2018〕5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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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扩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理专项行动,2018年底之前完成“空壳社”“翻牌社”“僵尸社”的清理、注销和依法退出工作。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订章程,依法建立组织管理机构,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扩面,并按产业链、价值链组建联合社。每年新增社员过50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个以上,每年评选50个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授牌。到2020年,全市创建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00家以上。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株洲市现代农业特色产业集聚区的实施意见(2018-2020年)》(株政发〔2018〕5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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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推进家庭农场规范发展。引导和鼓励种养殖大户向家庭农场发展,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品牌化营销。加强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组织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场创建,每年评选30个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并授牌。到2020年,全市年产值过100万元的家庭农场达到500个以上,进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达到1000个以上,每个县市创建一个家庭农场示范乡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株洲市现代农业特色产业集聚区的实施意见(2018-2020年)》(株政发〔2018〕5号)。 农业农村局 张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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