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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民政局2018年—2022年度惠企政策

来源:株洲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05-27 11:06:39 作者:株洲市优化营商环境中心 【字体大小:

序号

政策干货

政策依据

责任科室

责任人

1

制定株洲市民政局2021年“营商环境优化年”活动实施方案

株洲市2021年“营商环境优化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办发〔2021〕5号

社会组织管理科

易枝

28685528

2

落实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报送工作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关于湖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0]24号)

社会组织管理科

易枝

28685528

3

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

民政部《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在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关于在株洲市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收费专项治理暨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方案》

社会组织管理科

易枝

28685528

4

1.对城区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其中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按照自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租用(改、扩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6000元一次性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补贴总额超过300万的,由市、区财政在三年内分批次给予拨付;

2.对城区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市、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每接收一名户籍在本市的60周岁以上人员,按照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市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100元、200元、400元的运营补贴;区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50元、100元、200元的运营补贴。每接收安置一名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按照全护理、半护理、自理,市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800元、500元、200元补贴;区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400元、250元、100元补贴。

3.对建筑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具备“五室一场”(医疗室、活动室、图书室、休息室、配餐室、室内或者室外健身场所等),且服务规范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每个不高于10万元的建设补贴。上述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4.对城区通过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部门认定,且取得市级以上养老护理资格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等级证书,并在城区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岗位一年以上的从业人员,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100元、150元、200元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

5.对80岁以上空巢低收入老人、散居特困供养老人,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进行补贴。对60岁以上失能低收入老人、65岁以上半失能低收入老人,分别按每人每月400元、30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86号

养老服务科

 周益民 

28685862

5

企业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公益性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

慈善社工科

陈阳明

28685517

6

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17条措施>的通知》(株办电〔202151

社会救助科

周仁辉

28685502

7

公墓单位建设符合条件的售价不高于7000元的节地生态安葬墓位,每个补助1000元。

《株洲市殡葬改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株民发202026

社会事务科

 

2868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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