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5-19 17:45:58 作者:市优化营商环境中心 【字体大小:大中小】
| 序号 | 政策依据 | 政策干货 | 适用对象 | 申报渠道 | 主管科室及咨询电话 | |
| 1 | 1.《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应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上查询的小微企业 | 通过市民中心不动产受理窗口申报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 28685999 | |
| 2 | 1.《关于落实产业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株政办函〔2014〕54号) 2.《关于调整报建费用征收方式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株财函〔2018〕21号) 3.《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15〕5号) 4.《关于株洲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68号) | 涉及相关文件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参照文件相关内容实行减免。 | 报建项目 | 通过市民中心资规局受理窗口 | 行政审批科 2868083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