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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2023年度惠企政策

来源: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5-19 17:47:04 作者:市优化营商环境中心 【字体大小:



序号政策依据政策干货适用对象申报渠道主管科室及咨询电话
1株发〔2021〕10号支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深造,对来株工作3 年以上,由单位送培取得博士学位后,继续与本市单位签订5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予以一次性补贴3万元。企业自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向主管部门申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8681072
2株发〔2021〕10号入选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取得博士后工作站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8681072
3株发〔2021〕10号对全职新引进到我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及科研院所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事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人才(40岁以下,高精尖科技人才不限年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据分类认定的等次发放安家补贴10-200万元,分三年发放到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柔性补贴5-8-10万元,最多享受三年。在株洲市用人单位工作,符合《株洲市高层次人才分类参考目录》认定条件的稳中各类高层次人才线下申报市人社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28681552
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告知承诺制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通知》2021年9月16日告知承诺制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线下申报市人社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28681552
5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试行)》(湘人社规〔2022〕16 号)  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拨付培训补贴。  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在职职工。通过人社部门申报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28681532
6
1.《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

2.《关于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湘人社函〔2022〕59号
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期满人员。对见习后未留用人员做好后续就业帮扶,持续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指导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力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附加险种,提高见习保障水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16-24岁的登记失业人员。各见习基地向辖区人社部门申请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28681331
7《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8号)全市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参保单位免申即享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参保登记服务科28681605
8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2 号)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和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通过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申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服务科
28681461
9《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条件,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达到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科28681564
10《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37号)按照湘人社规〔2022〕21号文件实施阶段性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限届满后,原规定的6个月内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前予以缴清。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2年享受了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免申即享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参保登记科28681642
1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4号)第四条:工资保证金按施工合同额的1.5%存储,国家和省、市重点交通、铁路项目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其它单个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市州范围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因工资拖欠被责令整改或处理处罚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降幅为50%;连续3年未因工资拖欠被责令整改或处理处罚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可以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市州范围内承建工程1年内未因工资拖欠被责令整改或处理处罚的,可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8683698
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9号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失业保险保持1%费率,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参保单位免申即享市失业保险服务中心2868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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