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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支行2019年-2023年度惠企政策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支行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5-19 15:06:27 作者:株洲市优化营商环境中心 【字体大小:

序号

政策依据

政策干货适用对象申报渠道主管科室及咨询电话责任单位
1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长银发【2019】115号

一、加大对乡村振兴信贷资源的配置力度;
二、创新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服务方式;
三、夯实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政策保障;
四、强化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

涉农企业具体对接各银行机构货币信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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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0〕125号)人民银行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签订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合同,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范围。符合宏观审慎要求,且最近一个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1-5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金融机构。
(二)支持的信用贷款范围。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于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要求获得信用贷款的小微企业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
(三)支持额度。按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本金的40%确定支持额度。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信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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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9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湖南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长银发【2021】97号一、夯实绿色金融发展基础;
二、加大绿色信贷投放;
三、拓展绿色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四、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体系;
五、强化绿色金融激励约束;
六、加强气候相关风险管理;
七、强化协调联动与引领示范;
绿色低碳企业具体对接各银行机构货币信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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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7部门《关于湖南省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长银发【2021】119号)八、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资源配置;
九、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对接承载力;
十、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一、夯实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保障;
十二、健全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机制;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具体对接各银行机构货币信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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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21〕304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1年12月7日起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下调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调整后,3个月、6个月和1年期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为1.7%、1.9%和2%。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信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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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224号)    人民银行决定增加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引导降低融资成本。支小再贷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三个档次。利率分别为1.95%、2.15%、2.25%。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5.5%左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信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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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344号)    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利率互换协议的互换本金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季度余额环比增量(即本季度末比上季度末增量)确定。利率互换期限为1年。人民银行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付的固定利率为2.62%,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收取的浮动利率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信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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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科贴通”管理办法》的通知(株银【2022】19号)一、主要工作目标。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联合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建立“科贴通”业务白名单,并在全市再贴现总额度中安排10亿元专项额度,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票据融资给予定向优先支持,充分发挥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对票据融资的结构性引导作用,更好地激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科技创新金融服务
二、企业支持条件办理“科贴通”业务的企业,为上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白名单。
上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白名单。具体对接各银行机构货币信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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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南省动产抵质押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长银办【2022】202号)一、试点地区。确定湘潭市、株洲市、常德市、永州市为湖南省动产融资首批试点地区;
二、试点任务。围绕产业链中小微企业的仓单、存货、设备等动产,盘活其抵质押融资功能,拓宽其融资渠道;
三、试点期限及参与金融机构。2022年10月试点正式启动,试点期限为1年。
园区企业具体对接各银行机构货币信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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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办发〔2022〕75号)自2022年2季度至2023年6月底,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激励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即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信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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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对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减息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50号)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着力保住中小微企业,稳住就业岗位,对存量和新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在2022年第四季度给予定向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让利,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财务成本。为支持相关金融机构落实阶段性让利政策,人民银行通过利率互换方式给予等额资金补偿。
一、金融机构范围。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二、互换本金。2022年四季度,金融机构对存续、新发放或到期(含延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正常计息)在原贷款合同利率基础上减息1个百分点(年化)的,可按月向人民银行申请激励资金。
三、互换利率。利率互换期限为1个月。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固定利率为2.62%,向金融机构收取的浮动利率为法定准备金利率。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信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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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12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株银办【2023】18号)一、积极对接。确保交通物流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得到满足。
二、优化服务,降低交通物流企业融资成本。
三、加大宣传。畅通银企信息共享。
辖内交通物流企业具体对接各银行机构货币信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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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2020]2号)落实外汇政策绿色通道辖内涉外企业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外汇管理科28839608人民银行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个案处理机制辖内涉外企业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外汇管理科28839608人民银行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便利化业务使用电子单证、优化银行跨境电商结算、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辖内涉外企业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外汇管理科28839608人民银行
16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关于开展“外汇便利化政策畅通年”活动的通知(湘汇综发〔2021〕4号)通过建立“工作信息交流”“外汇政策直通车”“工作联席会议”三个平台,构建“政策信息直达”“外汇服务响应”“问题诉求解决”“银企互评互促”“交易风险防范”“营商环境共建”六大机制。承诺政策解读3日内直达企业,业务咨询3小时内予以回复,真实合规诉求一周内妥善解决,确保便利化政策落实落地。辖内涉外企业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外汇管理科28839608人民银行
17国家外汇管理局株洲市中心支局文件关于建立银行企业白名单落实三三六联系机制的通知  株汇发〔2021〕5号外汇政策信息直达、行政许可限时办结、企业诉求及时解决、银企双方开始互评、防范交易风险、优化营商环境辖内涉外企业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外汇管理科28839608人民银行
18国家外汇管理局株洲市中心支局 株洲市双基建设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株汇发2022 1号)畅通政策传导机制,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辖内涉外企业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外汇管理科28839608人民银行
19《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湖南省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长银发〔2019〕59号)湖南省自2019年6月10日起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免申即享支付结算科073128839636人民银行
20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一)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下同)和年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二)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银行卡清算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
(三)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四)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银行卡清算机构协调成员机构,对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折优惠。
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3年;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有客户(商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申即享支付结算科073128839636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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