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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2024年度惠企政策

 发布时间:2024-06-03 18:15:07 【字体大小: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2024年度惠企政策

 

序号

政策依据

政策干货

适用对象

申报渠道

兑现方式

主管科室及咨询电话

1

《关于优化人才政策体系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的30条措施》株发〔2021〕10号

入选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

取得博士后工作站单位

向主管部门申报

给予资金支持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8681072

2

《关于优化人才政策体系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的30条措施》株发〔2021〕10号

支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深造,对来株工作3 年以上,由单位送培取得博士学位后,继续与本市单位签订5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予以一次性补贴3万元。

企业自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向主管部门申报

给予资金支持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28681552

3

《关于优化人才政策体系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的30条措施》株发〔2021〕10号

对全职新引进到我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及科研院所工作的的高层次人才和事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人才(40岁以下,高精尖科技人才不限年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据分类认定的等次发放安家补贴10-200万元,分三年发放到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柔性补贴5-8-10万元,最多享受三年。

在株洲市用人单位工作,符合《株洲市高层次人才分类参考目录》认定条件的稳中各类高层次人才

向主管部门申报

给予资金支持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28681552

4


1.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就业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株人社〔2020〕11号)
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号)
3. 《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
4.《关于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湘人社函〔2022〕59号                                           5.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9号)

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3-12月。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将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提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16-24岁的登记失业人员。

各见习基地向辖区人社部门申请

给予资金支持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28681331

5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属于重点群体的个体工商户、招收重点群体的小微企业。

通过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申报

财政贴息

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科

28681564

6

《关于做好2023-2024年株洲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初创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株人社发〔2023〕26号)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可申请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属于重点群体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小微企业法人。

通过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申报

给予资金支持

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科

28681564

7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2 号)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和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通过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申报

给予资金支持

市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服务科
28681461

8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4号)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按施工合同额的1.5%存储,国家和省、市重点交通、铁路项目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其它单个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市州范围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因工资拖欠被责令整改或处理处罚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降幅为50%;连续3年未因工资拖欠被责令整改或处理处罚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可以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市州范围内承建工程1年内未因工资拖欠被责令整改或处理处罚的,可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

向主管部门申报

减免费用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28683698

9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6号)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

参保单位

免申即享

减免费用

株洲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参保登记科
28681610

10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6号)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参保单位

免申即享

减免费用

株洲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2868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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