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03 09:47:46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分行2020年—2024年度惠企政策
序号 | 政策依据 | 政策干货 | 适用对象 | 申报渠道 | 兑现方式 | 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1 |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工作部署 | 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 |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免申即享 | 减免费用 | 支付结算科 28839636 |
2 |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 1.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 2.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 3.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 4.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票据业务降费期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为3年 |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免申即享 | 减免费用 | 支付结算科 28839636 |
3 | 《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倡议书》(中支协发〔2021〕62 号) | 自2021年9月30日起三年内,对以下支付手续费项目实行优惠或减免: 1.降低银行账户开户手续费 2.降低人民币结算业务手续费 3.降低电子银行的服务收费 4.降低支付账户服务费 |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免申即享 | 减免费用 | 支付结算科 28839636 |
4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 | 落实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 涉汇企业 | 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 优化服务 | 外汇管理科 28839628 |
5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便利化业务使用电子单证、优化银行跨境电商结算、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 | 涉汇企业 | 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 优化服务 | 外汇管理科 28839628 |
6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 | 1.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相关办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2.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 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市场主体 | 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 优化服务 | 外汇管理科 28839628 |
7 |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关于开展“外汇便利化政策畅通年”活动的通知》(湘汇综发〔2021〕4号) | 通过建立“工作信息交流”“外汇政策直通车”“工作联席会议”三个平台,构建“政策信息直达”“外汇服务响应”“问题诉求解决”“银企互评互促”“交易风险防范”“营商环境共建”六大机制。承诺政策解读3日内直达企业,业务咨询3小时内予以回复,真实合规诉求一周内妥善解决,确保便利化政策落实落地。 | 涉汇企业 | 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 优化服务 | 外汇管理科 28839628 |
8 | 《国家外汇管理局株洲市中心支局关于建立银行企业白名单落实“三三六”联系机制的通知》(株汇发〔2021〕5号) | 外汇政策信息直达、行政许可限时办结、企业诉求及时解决、银企双方开始互评、防范交易风险、优化营商环境 | 涉汇企业 | 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 优化服务 | 外汇管理科 28839604 |
9 | 《国家外汇管理局株洲市中心支局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心支局“双基建设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株汇发〔2022〕1号) | 畅通政策传导机制,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 | 涉汇企业 | 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 优化服务 | 外汇管理科 28839604 |
10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 | 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 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 | 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向外汇管理局申请 | 优化服务 | 外汇管理科 28839604 |
11 |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关于印发〈2023年湖南省“百行千企”汇率避险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汇发〔2023〕2号) | 实施省级“免保补损”政策措施、落实银行办理外汇衍生品减费让利 | 涉汇企业 | 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 优化服务 | 外汇管理科 28839604 |
12 |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转发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汇综发〔2023〕4号) | 试点时间、范围、内容、要求 | 涉汇企业 | 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 优化服务 | 外汇管理科 28839604 |
13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 | 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 涉汇企业 | 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 优化服务 | 外汇管理科 28839604 |
14 |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银发〔2023〕231号) | 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合规高效办理在资本项目业务,提升银行数字化服务水平 | 涉汇企业 | 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 优化服务 | 外汇管理科 28839604 |
15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 |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 涉汇企业 | 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 优化服务 | 外汇管理科 28839604 |
16 |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籍来湘人员外汇支付服务工作的通知》(湘汇发〔2024〕5号) | 优化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网点服务;完善外币代兑机构及设施服务;优化金融机具布放与服务;推广入境旅游“汇钱包”服务 | 涉汇企业 | 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 优化服务 | 外汇管理科 28839604 |
17 |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转发关于推广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湘银发〔2024〕31号) | 统一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基本规则;提升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便利性;加强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涉汇企业 | 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 优化服务 | 外汇管理科 28839604 |
18 |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 | 一、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二、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对地方法人银行执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激励措施 为充分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积极性,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通过特殊目的工具,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在规定期限内,同一笔贷款多次延期还本的,只在首次延期时享受激励措施。 |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 给予资金支持 | 货币信贷管理科 28839882 |
19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0〕124号) | 人民银行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签订利率互换协议,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本金延期。 (一)对象范围。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金融机构。 (二)互换本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进行延期还本付息的,可适用于签订利率互换协议。利率互换协议的互换本金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本金确定,单个协议的互换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单笔贷款办理多次延期的,包括在2020年6月1日之前已根据相关政策办理过延期的,按单次延期本金中的最大金额确定利率互换协议的本金额度。 (三)互换利率。利率互换期限1年。人民银行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付的固定利率为2.62%,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收取的浮动利率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 |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金融机构 |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 给予资金支持 | 货币信贷管理科 28839882 |
20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0〕125号) | 人民银行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签订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合同,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范围。符合宏观审慎要求,且最近一个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1-5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金融机构。 (二)支持的信用贷款范围。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于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要求获得信用贷款的小微企业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 (三)支持额度。按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本金的40%确定支持额度。 |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金融机构
|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 给予资金支持 | 货币信贷管理科 28839882 |
21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实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的通知》(银发〔2020〕323号) | 一、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通过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签订利率互换协议提供支持。利率互换协议的互换本金按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本金确定。利率互换期限为1年。人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付的固定利率为2.62%,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收取的浮动利率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 二、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继续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支持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贷款,支持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2021年4月,人民银行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签订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合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金融机构 |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 给予资金支持 | 货币信贷管理科 28839882 |
22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延长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实施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1〕82号) | 一、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对于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通过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签订利率互换协议提供支持。同一笔贷款(含以前已延期过的贷款)只能再获得一次人民银行提供的激励。利率互换协议的互换本金按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本金确定。利率互换期限为1年。人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付的固定利率为2.62%,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收取的浮动利率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 二、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继续给予优惠资金支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范围为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贷款,支持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季签订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合同。 |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金融机构。 |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 给予资金支持 | 货币信贷管理科 28839882 |
23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21〕304号) |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1年12月7日起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下调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调整后,3个月、6个月和1年期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为1.7%、1.9%和2%。 |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 减免费用 | 货币信贷管理科 28839882 |
24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 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224号) | 人民银行决定增加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引导降低融资成本。支小再贷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三个档次。利率分别为1.95%、2.15%、2.25%。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5.5%左右。 |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 给予资金支持 | 货币信贷管理科 28839882 |
25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 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344号) | 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利率互换协议的互换本金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季度余额环比增量(即本季度末比上季度末增量)确定。利率互换期限为1年。人民银行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付的固定利率为2.62%,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收取的浮动利率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 |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 给予资金支持 | 货币信贷管理科 28839882 |
26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办发〔2022〕75号) | 自2022年2季度至2023年6月底,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激励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即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 |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 给予资金支持 | 货币信贷管理科 28839882 |
27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对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减息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50号) |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着力保住中小微企业,稳住就业岗位,对存量和新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在2022年第四季度给予定向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让利,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财务成本。为支持相关金融机构落实阶段性让利政策,人民银行通过利率互换方式给予等额资金补偿。 一、金融机构范围。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二、互换本金。2022年四季度,金融机构对存续、新发放或到期(含延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正常计息)在原贷款合同利率基础上减息1个百分点(年化)的,可按月向人民银行申请激励资金。 三、互换利率。利率互换期限为1个月。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固定利率为2.62%,向金融机构收取的浮动利率为法定准备金利率。 |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 给予资金支持 | 货币信贷管理科 28839882 |
28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的通知》(银办发〔2023〕78号) | 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实施期限从2023年6月末延至2024年末。 自2023年第三季度至2024年末,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激励资金支持比例由2%调整至1%,即中国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 |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 给予资金支持 | 货币信贷管理科 28839882 |
29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银发〔2024〕19号) |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4年1月25日起下调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下调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调整后,3个月、6个月和1年期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为1.45%、1.65%和1.75%。 下调再贴现利率0.25个百分点至1.75% |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 减免费用 | 货币信贷管理科 28839882 |
30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持范围的通知》(银办发〔2024〕65号) | 因普惠小微贷款认定标准从单户授信不超过1000万元调整到不超过2000万元,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持范围相应调整为:单户授信小于2000万元(含)的小型企业贷款,单户授信小于2000万元(含)的微型企业贷款,单户授信小于2000万元(含)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自2024年起,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以2023年12月末调整后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为新基数,核定季度余额环比增量。 |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 |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 给予资金支持 | 货币信贷管理科 28839882 |
31 | 《株洲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株社信办〔2023〕7号) | 以诚实守信、按期偿还债务为核心,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对辖属农户、行政村和乡镇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落实守信激励措施,享受相应优惠信贷政策。 | 涉农企业和农户 | 向主管部门申报 | 授予相关资质或称号 | 征信管理科 28839770 |
32 | 《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关于扎实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株银〔2023〕32号) | 扎根株洲农村经济金融特点,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的统一指标和统一系统,形成多渠道共享联通的信息采集长效机制和多领域协同应用的信息赋能乡村振兴机制,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融资并持续发展。 | 企业和个人 | 免申即享 | 优化服务 | 征信管理科 288397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