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03 11:00:42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洲市民政局2020-2024年度惠企政策
序号 | 政策依据 | 政策干货 | 适用对象 | 申报渠道 | 兑现方式 | 主管科室及 咨询电话 |
1 | 《株洲市殡葬改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株民发[2020]26号) | 公墓单位建设符合条件的售价不高于7000元的节地生态安葬墓位,每个补助1000元。 | 株洲市城区合法公墓 | 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 | 给予资金支持 | 社会事务科 28685523 |
2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房租减免、税费减免、社会保险支持、金融支持、防疫支持 | 养老服务机构 | 免申即享 | 减免费用 | 养老服务科28685862 |
3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补助、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助、社区养老服务运营补助、连锁品牌扶持补助 | 养老服务机构 | 向主管部门申报 | 给予资金支持 | 养老服务科28685862 |
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 完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养老服务机构 | 向主管部门申报 | 给予资金支持 | 养老服务科28685862 |
5 |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等。 |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 | 免申即享 | 减免费用 | 养老服务科28685862 |
6 | 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 | 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全面建立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放宽养老服务市场准入,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养老服务。切实破除行业垄断、地方保护,清理废除养老服务中妨碍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 养老服务机构 | 免申即享 | 优化服务 | 养老服务科28685862 |
7 | 关于“十四五”时期利用开发性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 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融资规划,对申请贷款支持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和授信评审,重点评估项目对全方位优化区域养老服务有效供给、缓解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满足授信条件的项目,给予不高于总投资额80%、原则上不超过25年贷款期限的贷款金额,并明确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优惠支持条件。 | 养老服务机构 | 免申即享 | 给予资金支持 | 养老服务科28685862 |
8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安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 养老服务机构 | 向主管部门申报 | 给予资金支持、减免费用等 | 养老服务科28685862 |
9 | 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 | 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鼓励各地出台惠企政策,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 提供老年助餐的企业 | 向主管部门申报 | 给予资金支持、减免费用等 | 养老服务科28685862 |
10 | 关于印发《株洲市“幸福食光”长者餐厅实施方案》的通知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助餐点,按规定落实国家税 费优惠政策和用水、用电、用气等居民生活类价格 | 提供老年助餐的企业 | 向主管部门申报 | 给予资金支持、减免费用等 | 养老服务科28685862 |
11 | 关于印发《株洲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对已完工正在运营的,或按规定提供养老服务的且当年度老人入住数大于等于床位数70%的,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建设补贴:经市、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自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租用(改、扩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建设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补贴 总额超过100万元的,由市、区财政按年度分批次给予拨付。 2.运营补贴。对城区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市、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接收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 保”老人,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人每月1200元、750元的运营补贴。运营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2:1 比例承担。 3. 等级评定补贴。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3级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由市财政按规定在评定周期内予以2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对建筑面积达到400平方米以上,具备“五室一场” (医疗室、活动室、图书室、休息室、配餐室、室内或室外健身场所等),并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行、助浴、助急等居家上门服务的2A、3A、4A、5A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运营(建设)补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 比例承担。 | 养老服务机构 | 向主管部门申报 | 给予资金补贴 | 养老服务科286858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