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安监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12-21 10:23:19 作者:市安监局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安办发〔2016〕50号
各县(市)区安委会:
现将《株洲市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株洲市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按照省安委办的要求,市安委办决定在全市开展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烟花爆竹经营领域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零售点(含“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严格防范安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产品流入市场,切实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批发企业
1. 无照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有关证照的;
2.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3.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 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5. 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6. 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7.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8. 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9. 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10. 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11.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零售企业
1. 无照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有关证照的;
2.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3. 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4. 销售非法、假冒、伪劣、超标产品及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5. 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
(三)非法储存领域
1、无审批手续、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的;
2、批发企业、零售经营户将烟花爆竹非法储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的;
3、超许可范围储存烟花爆竹的;
4、违法违规出租储存场所的。
(四)非法运输领域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烟花爆竹原辅材料运输的;
2、非法违规承运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烟花爆竹原辅材料的;
3、将烟花爆竹混入普货运输的。
(五)非法燃放领域
1、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无审批手续从事烟花爆竹燃放业务的;
2、未经许可擅自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3、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三、整治步骤及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1月30日前)
1.成立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方案;对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基本数据,建立台帐。
2.在主流媒体公布举报电话。
(二)排查整改阶段(2016年11月30日—12月20日)
1.企业自查整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改,建立整改台账。
2.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对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下达执法文书,跟踪指导企业整改,并及时组织整改复查。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2月15日)
1.县(市)区安委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执法检查。在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安监、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市级督查督办。市整治领导小组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媒体公开曝光或书面通报,对存在普遍性、严重性问题的予以省级挂牌督办。省级也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运输、燃放,组织对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实施集中销毁。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交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零售经营网点的非法经营存储,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非法销售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承运烟花爆竹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营业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查处打击非法制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3.媒体跟踪宣传报道,曝光典型违法案例。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区安委会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工作,认真落实经营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二)严格执法。各县(市)区安委会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督查力度,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查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对群众反映问题多,经营行为不规范且屡犯不改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责成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
(三)发动群众。在主要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对核实属实的举报人予以重奖,打一场清缴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非法违法经营销售的人民战争。
附件
株洲市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安排表
| 组别 |
牵头单位 |
参加单位 |
督查县(市)区 |
| 第一组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 |
炎陵县、天元区 |
| 第二组 |
市公安局 |
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 |
攸县、石峰区 |
| 第三组 |
市质监局 |
市环保局、市工商局 |
醴陵市、荷塘区 |
| 第四组 |
市工商局 |
市交警支队、市打非办 |
茶陵县、芦淞区 |
| 第五组 |
市安监局 |
市经信委、市治安支队 |
株洲县、云龙示范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