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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发布时间:2016-06-21 10:38:48 作者:市安监局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市桃水煤矿: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要求,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了《株洲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5日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印发。

株洲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督促煤矿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株洲市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执行。
  第四条  市局实施督办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㈠上级交办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㈡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㈢市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㈣产煤县市区安监局申请提级督办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㈤举报并经市局查实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㈥市级交叉检查移交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㈦市局组织专家会诊确认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㈧市局认为有必要提级督办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㈨煤矿自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按隶属关系立即报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第一受报单位要及时督促煤矿组织制定和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上报或移交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信息(附表一)包括以下内容:
  ㈠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
  ㈡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
  ㈢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
  ㈣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上报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㈠治理的目标任务;
  ㈡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㈢落实的经费和物资;
  ㈣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㈤治理的时限、进度安排和停产区域;
  ㈥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市局督办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在5日内下达重大事故隐患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所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督办通知书(附表二)包括以下内容:
  ㈠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㈡治理方案报送期限;
  ㈢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
  ㈣治理完成期限;
  ㈤停产停建区域和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
  ㈥督办销号要求。
  第七条 市局对督办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实行动态监管,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市局督办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督促整改并定期报告整改情况,直至隐患消除。
  第八条  对于外部因素形成的煤矿自身难以独立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需要市局协调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的,市局协调、协助和支持煤矿予以解决。
  第九条  对于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难以进行督办、确需市局督办时,可报请市局实施督办。
  第十条 对县市区安监局督办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督办有困难或认为应当由市局直接督办的,可报请市局同意后由市局督办。
  市局对县市区监管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认为有必要的,可提级直接督办。
  第十一条  市局受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定职责应由其他部门负责督办的,及时书面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必须制作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悬挂在被督办煤矿井口的醒目位置。警示牌应标明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隐患主要内容、安全警示主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验收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治理煤矿必须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说明进行备案。同时全面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延期治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延期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㈠申请延期的原因;
  ㈡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
  ㈢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市局负责组织对市局督办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在接到煤矿提交的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确认隐患消除后,解除督办,进行销号,允许煤矿恢复停产区域的生产建设活动;经现场验收仍未整改到位的,责令煤矿停产治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经专家会诊确定整改不了且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依法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煤矿主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完成治理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可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县市区煤炭管理应当督促煤矿及时报告验收结果并加强对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局在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仍然组织生产和建设的,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依法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于煤矿主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治理的,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市局对接到报告和在安全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台账(附表三)应包括编号、分类、单位、名称、隐患内容、隐患发现(上报)日期、整改责任人、要求完成时间、处理结果、督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整改验收时间及参加人员、销号情况。
  第十七条 县市区安监局每个季度向市局报告辖区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各级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督办情况。市局每个季度在市局门户网站公布被督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指令及治理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市局煤炭安全监管科受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举报。举报电话0731-28681845,传真0731-28681845,QQ邮箱444898366。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株洲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报告(移交)单

 

报送单位

 

隐患信息来源

 

煤矿名称

 

所在地

 

隐患基本
情况
(产生原因)

 

隐患
危害程度

 

波及范围

 

隐患治理
难易程度

 

需要停产
治理区域

 

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工作建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签字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二
  株洲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通知书
                             隐患督办字[    ]    号

督办煤矿

 

所在地

 

重大事故
隐患基本情况

 

治理方案报送期限

 

治理方案报送要求

 

停产停建
区域

 

治理期间安全要求

 

督办销号要求

 

抄送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签字)

局领导(签字)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株洲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台帐

 

编号

矿井名称

重大事故隐患内容

类别

发现(上报)日期

整改责任人

整改期限

挂牌督办单位

督办单位责任人

验收时间及人员

是否销号

                     
                     
                     
                     
                     
                     

  注:挂牌督办单位请注明是省、市、县哪一级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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