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6-21 10:38:03 作者:市安监局 【字体大小:大中小】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市桃水煤矿:
根据《湖南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应急救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湘煤基管〔2016〕57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推动我市煤矿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夯实煤矿企业应急管理基础,提高煤矿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煤矿事故灾难,按照2016年度监管检查和执法计划及结合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煤矿应急救援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4号)情况。
(二)重点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组织体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应急演练、教育培训、应急准备、救援队伍、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处置和总结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二、检查方式
采取查阅资料、座谈交流、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开展检查。
三、检查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6月12日-6月17日)。煤矿企业按规定要求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检查阶段(6月15日-6月25日)。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进行检查,市局对市桃水煤矿直接检查外,同时对全市煤矿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督查阶段(6月20日-6月30日)。市局配合省局对全市煤矿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检查要求
1.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执法,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或未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等情形之一的煤矿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进行处罚,强力推进煤矿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2.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市管煤矿企业要及时总结本次检查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形成总结材料,并于6月25日前将总结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市局煤炭科。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6日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