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6-21 09:56:40 作者:市安监局 【字体大小:大中小】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局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市局决定开展全市安监系统执法案卷集中评议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评
各县(市)区要按照《株洲市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计分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对本单位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以内,按照一般程序立案并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自查自评,并于7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市局法规科,自查情况采取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双报送方式,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文档通过QQ:552344424报送,联系电话(传真):28681837。
二、集中评查时间
请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局相关科室在2016年7月20日之前选送2份以上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以内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至市局法规科参加评议。
三、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行为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三)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裁量是否合法、适当,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履行告知程序是否到位,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
四、评查方式及等次确定
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评查要求
凡案卷评议不合格或不能按要求选送2份行政处罚案卷的,将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评议情况将予以通报。
附件:1 株洲市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计分标准
附件:2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登记表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0日
附件1
株洲市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计分标准
| 序号 |
评查类别 |
评查项目及分值 |
评分细则 |
备注 |
||
| 一 |
案件 |
主体部分(5分) |
1.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委托执法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被委托组织未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案卷计0分。 |
|||
| 事实部分(10分) |
1.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错误或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案卷计0分。 |
株洲市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计分标准
| 序号 |
评查类别 |
评查项目及分值 |
评分细则 |
备注 |
| 一 |
案件 |
证据部分 |
1.主要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作出处罚的;主要证据错误,致使当事人身份或者事实认定错误的,案卷计0分。 |
|
| 适用法律依据部分(10分) |
1. 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扣10分。 |
|||
| 适用裁量权基准 |
在案件讨论研究会议记录中没有体现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扣5分。 |
株洲市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计分标准
| 序号 |
评查类别 |
评查项目及分值 |
评分细则 |
备注 |
| 一 |
案件 |
程序部分(40分) |
1.案件办理的步骤和流程不完整、不规范 |
株洲市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计分标准
| 序号 |
评查类别 |
评查项目及分值 |
评分细则 |
备注 |
| 一 |
案件 |
程序部分(40分) |
2. 案件办理不符合执法规范要求 |
株洲市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计分标准
| 序号 |
评查类别 |
评查项目及分值 |
评分细则 |
备注 |
| 一 |
案件 |
程序部分(40分) |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理不符合法定的期限要求的,扣1分;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或查封的,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解除、返还物品的,扣1分。 |
|
| 二 |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
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5分) |
未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扣5分; |
|
| 三 |
文书 |
文书制作规范部分 |
1. 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责令改正、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查封扣押措施等决定没有内部审批文书和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罚缴分离票据不齐备的,每项扣1分。 |
株洲市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计分标准
| 序号 |
评查类别 |
评查项目及分值 |
评分细则 |
备注 |
| 三 |
文书 |
文书制作规范部分 |
3.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听证笔录等书证材料内容有改动的,没有被检查、被调查(询问)的当事人或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捺指印确认的,每处扣1分。 |
|
| 四 |
案卷 |
案卷归档部分 |
1. 行政处罚案卷未做到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扣1分;根据需要应当分正副卷时,未制作正副卷,未将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的,扣1分。 |
备注:1. 凡行政执法主体错误、处罚对象认定错误、违法行为事实认定错误或主要事实不清、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错误的,案卷评查计0分;其他扣分事项以扣完该评查项目的分值为限。
2. 扣分项目及理由统一登记在《株洲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登记表》。
附件2
株洲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登记表
| 单 位 |
得 分 |
|||
| 案卷名 |
案卷编号 |
|||
| 扣分 |
案件办理质量 |
|||
| 主体部分 |
||||
| 事实部分 |
||||
| 证据部分 |
||||
| 适用法律依据部分 |
||||
| 适用裁量权基准 |
||||
| 程序部分 |
||||
| 文书制作情况 |
||||
| 案卷归档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