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安监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05-17 16:31:54 作者:市安监局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安监发﹝2016﹞56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相关企业:
现将省安委会办明电《关于加强2016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16﹞17号)及省安委办《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湘安办函﹝2016﹞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贯彻落实:
一、结合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工作,立即将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工作。同时要结合企业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安监部门执法抽查的有关要求,严格现场检查,指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积极开展汛期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二、加强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加强隐患整改
各县(市)区要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结合对照地下矿山及尾矿库专家会诊报告和企业自查出来的问题,以及安监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列出整改计划,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务必做到责任落实到位、应急预案到位、排查整改到位、防汛物资到位、值班值守到位“五到位”。
三、加强汛期安全巡查报告和值班制度落实
各县(市)区、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做好防汛相关的设施设备的检查检修并组织员工进行防汛应急演练,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情况报告制度,保持联络畅通,遇有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并按照预案迅速妥善处置。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6日
附件一: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16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附件二: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湘安办函(2016)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