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06 11:41:40 作者:市安监局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安煤发〔2016〕48号
株洲市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规范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报告行为,有序推进煤矿隐患排查整治持续深入开展,提高煤矿安全工作效能,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湘潭监察分局,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湖南煤矿安监局和湖南省煤炭管理局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煤矿实际,决定在全市煤矿企业推行表格式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要求,全市煤矿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时,请对照表格内容(详见附件1)开展日常性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并在每个季度末将本季度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报告格式详见附件3)。
按照“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工作要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按照表格内容(详见附件2),从严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隐患。有关内容和表格请各煤矿企业在“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湘潭监察分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株洲市安监局
湘潭监察分局
2016年5月5日
抄送:湖南省煤炭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产煤县(市)区及乡镇政府。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印发。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隐患对照自查表1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隐患查处表2
煤矿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