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05 16:05:19 作者:市安监局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安监发〔2016〕52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中省在株非煤矿山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安监函﹝2016﹞54号)精神要求,为切实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对于需要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须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企业向相应安监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其中:中省在株企业向市局提出书面报告,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事项。各县市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停供民爆物品。停产停建期满需要继续延长期限的,企业要再次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报告。
二、切实加强对停产停建矿山的安全监管。
(一)非煤矿山企业在停产停建期间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停产停建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并将主要负责人和值守专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公示在矿(库)区醒目位置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地下矿山停产停建期间,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派专人值守,需要从事维修、抽排水等作业的必须开启通风机,入井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可能存在水患、地压影响、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露天矿山停产停建期间,要采取划定警戒区域、切断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措施。尾矿库在停产停建前要做好降低库水位及排洪系统进水口高度、增大调洪库容、全面检查、修复和疏浚排洪系统等工作, 停产停建期间特别是汛期必须强化值班值守,加强坝体位移和浸润线监测,并储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确保遭遇险情时能够快速、有效处置。
(二)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把停产停建矿山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要结合打非治违、安全大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加强对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的巡查、暗查和督查,确保矿山真正做到停产停建并严格落实停产停建相关安全措施。
(三)立即开展停产停建矿山清理。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停产停建矿山进行专项清理,已经停产停建的要抓紧完善相关手续、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建立停产停建矿山台账,加强对停产停建矿山的动态管理。
三、严格停产停工矿山复产复工验收。停产停建矿山需要复产复工的,企业应制定并落实复产复工方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向相应安监部门报告。停产6个月以上需要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必须按要求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安全评价;停建复工的非煤矿山,必须按照设计的要求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四、严肃责任追究。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未按时向各县市区安监局提出书面报告的,各县市区安监局应依法对该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停产停建期间,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按照非法生产、非法建设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请各县市区安监局迅速将此通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并按附表要求每半年统计填报一次辖区内停产停建矿山基本情况。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4日
抄送:湖南省安监局非煤矿山监管处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印发
株洲市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基本情况表
报送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企业名称(项目名称)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准的有效期 |
停产停工报备的起止日期 |
安监部门检查情况(是否真正停产停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 |
企业是否申请复产复工/是否申请停产停工延期 |
注:该表每半年统计填报一次;统计上报时间为每年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