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06 17:40:09 作者:市安监局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安监发〔2016〕53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摸清我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为职业病危害监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我市辖区内产生职业病危害且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调查行业范围包括第二产业和部分第三产业用人单位。调查内容见附件1。
二、时间和步骤
(一)安排布置阶段。2016年5月,各县(市)区安监部门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安排布置。
(二)摸底调查阶段。2016年6—9月进行全面摸底调查。
(三)数据上报阶段。2016年10月上旬进行数据整理,10月20日前汇总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是强化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调查工作负责人,加强摸底调查的组织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充分发挥和借助乡(镇、街道)的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进行全面准确的排查摸底。要及时完成调查摸底信息的汇总(附件2)和上报。市局将对此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二)做好协调和规范数据采集。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协调指导,随时调度和掌握调查进展情况,及时解决调查工作中的各类问题。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填报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按要求填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可通过联系同级工商、统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街道),详细掌握本次调查摸底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集中召集或逐个通知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自行填报,对于规模相对较小的用人单位,可借助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力量,或者聘请相关单位(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人员为调查人员,由调查人员深入用人单位逐户调查登记代为填报。
联系人及电话:袁明 0731-28681834;电子邮箱:123628624@qq.com。
附件: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表
2.分行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5日
附件1: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16年 月 日
| 用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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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场所详细 |
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 市(地、州、盟) |
|||||||||||||
| 用人单位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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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类别 |
□企业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 □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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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的主产品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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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行业 |
□1.金属矿 □2.石英矿 □3.石棉矿 □4.其他非金属矿 □5.矿石洗选 □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7.农副食品制造 □8.酒、饮料和茶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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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总数 |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人) |
接触粉尘 |
接触化学毒物人数(人) |
接触物理有害因素人数(人) |
接触放射性物质人数(人) |
接触生物有害因素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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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
填表人: 固定电话: 手机:
填表说明
1.用人单位:指依法设立、且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矿商贸领域企业的产生职业病危害且调查期间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
2.用人单位规模: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规模分类。
部分行业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说明: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3. 用人单位类别:根据工商执照进行判定,其中产业活动单位一般指从属于某企业法人单位下,在一个场所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单位,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的单位。作为集团公司的组成部分,由下属各产业活动经营单位填报调查表后,分别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上报,集团公司不用汇总上报。
4.工作场所地址,指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
5.行业分类,指用人单位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类型,在右边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大类,并结合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划分。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上报。
6.职工总数,指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总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数据统计节点为填表当时。
7.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的总人数。由于一个人可能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不能由接触粉尘、化学毒物、放射性物质、物理有害因素和生物有害因素的人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例如,某工作场所内既触粉尘又接触噪声的1个劳动者,按接触职业病危害1人统计。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可采用工作场所内在岗职工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获得。
8.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指在生产一线相对固定的岗位或从事相对固定的工种,需要长时间接触到粉尘、化学毒物、放射性物质、物理有害因素、生物有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以及用人单位有关人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可能长时间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
在统计单类职业病危害人数时,是按接触人次统计,可重复统计。例如1个电焊岗位人员,既接触电焊粉尘,又接触化学毒物、物理有害因素,这时,分别按照接触1人次粉尘、1人次化学毒物和1人次物理有害因素计算。
9.接触粉尘危害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粉尘危害的人数。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粉尘危害种类包括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煤尘、石墨尘、炭黑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云母尘、陶瓷尘、铝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其他粉尘等13类。《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列出了47种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产生粉尘危害的行业举例:如煤矿或金属非金属矿开采的凿岩掘进岗位、选矿企业的矿石破碎岗位、水泥制造企业的装袋岗位、石材加工企业的切割打磨岗位、机械制造行业的焊接岗位、建筑施工的打眼爆破岗位等。
10.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化学毒物的人数。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化学毒物包括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56类。《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列出了339种化学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产生化学毒物危害的行业举例:如木质家具制造的喷漆岗位、制鞋企业的刷胶岗位、化工原料制造企业的合成岗位、电子产品制造企业的擦拭岗位等。
11.接触物理有害因素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物理因素的人数。《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有害因素》(GBZ 2.2-2007),列出了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激光辐射、微波辐射、紫外辐射、高温、噪声、手传振动等9种物理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产生物理因素的行业举例:如钢铁冶炼企业的烧结岗位、陶瓷生产企业的烧制岗位、水泥制造企业的生料破碎研磨岗位等。
12.接触放射性物质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人数。放射性物质即电离辐射,包括x、γ射线。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行业举例:钢压延加工企业的钢管探伤岗位、金属制品企业的金属构件探伤岗位、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的测井岗位。
13.接触生物有害因素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生物因素的人数。生物因素包括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布氏杆菌等。产生生物因素的行业举例:食品制造企业的牲畜检疫岗位、畜牧企业的饲养岗位、伐木企业的原木采伐岗位等。
附件2
分行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
填报地区: 单位:人
| 序号 |
行业名称 |
用人 |
用人单位 |
接触危害 |
接触粉尘 |
接触化学毒物情况 |
接触物理有害因素情况 |
接触放射性 |
接触生物有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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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
男 |
女 |
总 |
男 |
女 |
总 |
男 |
女 |
总人数 |
男 |
女 |
总人数 |
男 |
女 |
总人数 |
男 |
女 |
总 |
男 |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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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金属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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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石英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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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石棉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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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其他非金属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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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矿石洗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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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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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仓储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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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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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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