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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汽车维修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3 10:44:07 作者:市安监局 【字体大小:

株安监发〔2016〕36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职防中心,汽车维修行业用人单位:
  近年来,本市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较快,其主要存在喷漆、打磨及焊接等生产工艺,工作场所主要存在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电焊尘和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为规范本市汽车维修行业职业卫生管理,进一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汽车维修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对象
  本市汽车维修行业所有用人单位。
  二、治理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落实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通过对汽车维修行业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促使汽车维修行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得到进一步提升,强化职业病危害申报、培训教育、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个人防护用品配备、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设置等工作,使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进一步增强,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三、治理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以督促汽车维修行业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 
  (一)职业卫生基础工作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
  3. 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4.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5.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6.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
  7.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职业病危害书面告知。
  (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布局;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3.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
  4.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设置、运行与维护;
  5.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佩戴。
  (三)职业危害工程防护措施
  汽车维修用人单位应设置独立的调漆室和喷烤漆房,安装机械通风装置,调漆和喷漆过程中,机械通风系统应全程运行。
  三、工作步骤
  (一)排查部署阶段(4月-5月)。各县(市)区要结合辖区实际,对辖区范围内汽车维修行业的用人单位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掌握其职业卫生管理现状和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建立工作台帐并于5月31日前将汽车维修行业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报送市局职业安全健康科。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0月)。各用人单位根据专项治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本单位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同时要建立健全各类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组织接害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
  (三)集中治理阶段(11月)。市安监局会同市卫计委、市职业病防治中心成立专项治理检查组,对相关汽车维修企业自查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自查自纠工作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关闭。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汽车维修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对专项行动进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突出重点,强化执法。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重点对喷漆间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立与使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警示标识设置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要责令整改,对拒不接受监督或限期整改后依然存在严重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坚决予以查处,市职防中心要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和支持工作。
  (三)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有关材料的收集和总结工作,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以点带面逐步引导行业职业卫生规范化管理。请各县市区于11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科。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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