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3-28 17:02:33 作者:市安监局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安监发〔2016〕27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进一步推动企业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规范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与健康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针,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以点带面,从规范职业卫生现场管理着手,推进企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升职业卫生管理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督促企业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组织机构,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管理台帐,全面提高职业卫生培训率、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率、职业健康体检率,促进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到位,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与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力争用5年时间创建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100家。
三、创建对象
2016年,我市将根据现有企业的规模、职业病危害的程度、职业卫生管理现状和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等情况,先期确定15家企业全面参与创建活动(见附件1)。2017年,将根据实际情况再确定20家左右企业开展创建工作。通过几年的努力逐步使我市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得到全面规范和显著提升。
四、创建内容及评分标准
按照《株洲市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考评标准》(见附件2)逐项对照,逐条整治,全面创建。创建内容标准包括:保障措施、规章制度、档案管理、前期预防、材料和设备管理、作业场所管理、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告知管理、职业卫生培训、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群众监督等12个大项目、57个子项目(含4个否决项),评定标准共计100分。创建企业在没有被否决项否决的前提下,总评分达到90分(含本数)以上者,即可确定为“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
五、实施步骤
创建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6年3月至4月)
此阶段主要是召开“全市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启动会”,全面部署创建工作,对拟达标企业的有关人员及县(市)区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之全面掌握创建的工作要求和标准。
(二)实施阶段(2016年5月至9月)
此阶段主要是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市职防中心)主动到创建企业提供服务,协助创建企业成立领导小组,落实专职人员,完善相关制度;企业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要求认真开展创建活动,尽快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全面达到创建标准。
(三)验收阶段(2016年10月至11月)
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负责创建企业达标评审工作,对职业卫生管理示范创建达标企业进行授牌,在公众媒体及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告。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安监局、相关单位及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有效措施,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此项工作作为全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面准确掌握标准,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创建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以执法促创建,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标准,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为深入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需针对本地区的行业特点,通过典型示范的方法,带动和促进整个创建活动的开展。要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及时了解、分析、总结创建过程中好的思路、做法、经验,适时召开职业卫生管理经验现场会,组织观摩学习和交流,同时确定2017年的创建重点企业,为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提供指导。今年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市职防中心要加强业务指导,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对示范创建企业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技术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宣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警示标识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等工作。对创建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创建难点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切实解决创建企业在开展此项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评审工作中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创建标准认真进行打分、评审;必须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评审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四)各示范创建企业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完善相关制度,狠抓措施落实;对照创建标准认真开展自评,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尽快提高自身职业病防治水平。要求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自评工作,填报《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考评表》(见附件4),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
株洲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联系电话:0731-28681834
株洲市职防中心技术支持联系电话: 0731-28423946。
附件:
1、株洲市2016年创建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名单
2、株洲市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考评标准
3、株洲市创建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基本情况表
4、株洲市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考评申请表
5、株洲市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验收考评表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24日
附件1:
株洲市2016年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名单
1、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2、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3、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
4、中国南方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5、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中车株洲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7、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8、中车长江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
9、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10、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1、株洲联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株洲醴陵旗滨玻璃有限公司
13、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
14、中材株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15、株洲南方普惠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
附件2:
株洲市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考评标准
| 项目 |
内容与分值 |
考评细则 |
得分 |
| 一、保障措施(10分) |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2分) |
查阅相关文件,未设置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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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职业卫生组织机构网络(2分) |
查任命文件,未配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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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2分) |
查看相关预算明细,没有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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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伤保险(2分) |
抽查工伤保险资料,缺一人扣1分,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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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识别和获取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并及时识别和获取相关资料(2分) |
无该项制度扣1分,未获取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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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章制度(6分) |
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0.5分) |
查看计划,无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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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订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5分) |
查岗位操作规程,缺一个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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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4分) |
查阅书面的职业卫生责任制,12项制度必须健全,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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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档案管理(6分) |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3分) |
查阅档案,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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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分) |
查阅监护档案,每缺一人未建档扣0.5分。劳动者监护档案内容应当齐全,每缺一项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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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前期预防(5分) |
按照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1分) |
查阅申报回执,不申报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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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规定开展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工作(1分) |
应开展未开展的不得分,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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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备案(1分) |
2011年12月31日以后申请立项应落实此项工作,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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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1分) |
2011年12月31日以后申请立项应落实此项工作,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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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备案(1分) |
2011年12月31日以后申请立项应落实此项工作,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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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2分) |
综合评估最先进的得2分,中等的得1分,落后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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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1分) |
现场查看,没有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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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毒物品的包装有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1分) |
现场查看,没有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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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单位和个人(1分) |
现场查看,转嫁者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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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1分) |
现场查看,接受者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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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作业场所管理(15分) |
生产布局合理: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它作业场所隔离(2分) |
现场检查,一项不合理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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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3分) |
一个作业点一个因素不达标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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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和必要的泄险区(2分) |
现场查看,未按规定配置的发现一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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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的工作场所设置安全连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1分) |
未设置、配置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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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1分) |
未设置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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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1分) |
未设置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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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淋浴间、更衣室及物品存放专用间(1分) |
未设置每缺一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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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规定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3分) |
查阅本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资料,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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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1分) |
未存入档案扣0.5分,未报告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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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14分) |
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齐全(1分) |
不齐全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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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暑降温、防潮、防辐射等设施和事故通风装置)配备齐全(6分) |
不齐全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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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2分) |
现场检查,一台无效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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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订防护用品发放计划和登记制度,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劳动者正确佩带(2分) |
查看购买台账、发放记录,领用签字等内容,并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视情况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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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1分) |
检查检修保养记录,并现场查看,记录不全视情况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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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1分) |
检查检修保养记录,并现场查看,记录不全视情况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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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1分) |
检查检修保养记录,并现场查看,记录不全视情况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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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职业健康监护(15分) |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2分) |
对照人员、岗位进行核查,查看本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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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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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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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和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1分) |
安排一名相关人员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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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禁忌者不得安排禁忌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证或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2分) |
查看相关记录,安排或者未调离安置的每发现一人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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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分) |
未及时进行诊断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每发现一人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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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分) |
查看相关记录,发现一人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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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1分) |
未如实提供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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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告知管理(8分) |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1分) |
现场查看,发现违规一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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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原材料或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2分) |
现场查看,发现违规一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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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危害程度及其后果,将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2分) |
抽查劳动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载明相关事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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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规定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告知(1分) |
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等方式告知劳动者,没有告知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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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告知本人(2分) |
一项不告知就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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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职业卫生培训(8分) |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专题培训(2分) |
检查参加培训的笔记或取得的培训证书等,未参加培训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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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2分) |
查阅培训台账,未进行岗前培训扣1分,未组织在岗期间的培训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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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张贴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挂图和宣传资料(2分) |
现场查看,没有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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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职业卫生知晓率达100%(2分) |
抽查,每发现1人不知晓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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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3分) |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1分) |
查职业病危害事故档案,未报告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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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分) |
查看演练记录,未演练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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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救援设施完好(1分) |
现场查看,有缺陷根据情况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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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群众监督(4分) |
制定或者修改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时,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2分) |
未听取意见者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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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组织依法代表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2分) |
未签订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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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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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负责人(签字): 考评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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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评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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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每单项扣分不超过分配分值,即扣完为止。
2、带“◆”号的为否决项,否决项通过考核后,总评分在90分(含本数)以上者,即评为“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
附件3:
株洲市创建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基本情况表
| 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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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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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性质 |
□国有(含国有控股) □集体 □民营(含私营) □合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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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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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名称 |
机构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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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 |
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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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万元)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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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厂时间 |
建厂时是否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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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人数 |
生产工人数(含临时工) |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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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车间、工段或工作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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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中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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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原、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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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中间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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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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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度职业健康体检人数(名) |
岗前 |
岗中 |
离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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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度职业健康体检人数(名) |
岗前 |
岗中 |
离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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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本表由各申报企业统一填报后报送各级安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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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株洲市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考评申请表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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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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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性质 |
□国有(含国有控股) □集体 □民营(含私营) □合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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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总数 |
人 |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人 |
接触职业病危害 |
人 |
| 法 定 代 表 人 |
电 话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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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人 |
电 话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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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 机 |
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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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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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基本情况(可另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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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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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级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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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株洲市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验收评估表
| 一、企业基本情况: |
| 二、考评概述: |
| 三、考评发现的问题: |
| 四、考评组长签字: |
| 说明:此表一式2份,一份交由企业针对问题整改,一份由安监部门存档备查。 |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