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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档案局关于评选2015年度全市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企业部分)的通知

来源:株洲市档案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03-03 09:43:19 作者:市档案局 【字体大小:

  株档字〔2016〕2号 
 

  各企业档案管理部门:
  2015年度,我市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打造株洲发展升级版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发扬成绩,激励先进,充分发挥广大档案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市档案局党组研究,决定对2015年度我市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现将评选表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
  先进单位12个,先进个人12人。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档案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合作,求真务实,科学决策;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有优良的工作作风,能出色地完成各项档案工作任务。
  3、紧紧围绕新时期档案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创新档案工作新局面,为推动株洲发展升级作出了突出成绩。
  4、单位档案必须做到“四有”:有档案室、有专职档案人员、有密集架(档案柜)、有“十防”措施。
  (二)先进个人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较高的业务素质。
  2、热爱档案事业和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务实的工作作风,勇于开拓创新,工作成效显著。
  3、关心国家和集体利益,团结同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敢于同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及不正之风作斗争。
  三、评选方法及有关要求
  (一)评选方法。请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自我推荐和申报,市档案局派人进行考察了解情况,市档案局党组研究决定确定表彰对象。
  (二)评选要求。各单位须上报全市档案系统先进单位奖励审批表、先进单位事迹材料和先进个人奖励审批表、各一式两份。先进事迹材料必须工作重点突出,内容真实准确,先进单位材料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一律使用A4纸打印。同时,务请各单位于2016年2月22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市档案局人教科,过期视为放弃参与评先。
  市档案局人教科联系人:彭海燕  李舒琪   
  联系电话:28680462

  株洲市档案局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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