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06-09 09:39:21 作者:市司法局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洲市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
序号 | 证明 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时间 |
1 | 车辆来历证明 | 申请人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需提交车辆来历证明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 | 交警部门 | 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 |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督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挡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挡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
2 | 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 | 证明核准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内容 | 1.《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 发展改革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该事项涉及项目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前置条件,因此不建议实行告知承诺制。 |
3 | 水利部门出具的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及规划文本(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工程) | 证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十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 | 发展改革部门 | 水利部门 | 该事项涉及移民安置相关工作,且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前置条件,因此不建议实行告知承诺制。 |
4 | 死亡证明 |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申请办理不动产证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裁定)书。 | 不实行。该证明事项直接关系公民重大财产安全,实施告知承诺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后果 |
5 | 地名、地址 变更证明 | 各类登记申请中,证明不动产地名、地址发生了变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民政机关出具的地名、地址 变更证明;
| 不实行。该证明事项直接关系公民重大财产安全,实施告知承诺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后果 |
6 | 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申请办理不动产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民政机关出具的婚姻记录证明; 民政机关出具的收养关系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 不实行。该证明事项直接关系公民重大财产安全,实施告知承诺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后果 |
7 | 社会组织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办理成立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负责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民政局 | 派出所 | 2020.6.30 |
8 | 参保证明 | 参保人办理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手续时提供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医保部门 | 医保经办机构 | 由于参保凭证涉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关系到参保人切身权益,必须提供参保的详细证明,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制,目前已实行代办制,方便群众办理。
|
9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证明家庭经济情况是否符合援助标准 |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 | 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019.6.1 |
10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住所变更登记时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9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 该证明事项直接关系公民重大财产安全,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后果,不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11 | 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 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参加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考核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二级乙等以上 医院 | 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该证明事项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安全,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后果。 |
12 | 理论和实操培训合格证明 | 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首次申请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经具备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后方可参加考核。 |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湖南省住建厅备案培训机构 | 已实现 |
13 |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证明、收入证明,低保证、残疾证等。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审核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五、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一)规范准入审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 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该证明事项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后果。 |
14 | 无安全事故证明 | 办理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资质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站 | 延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基于本单位数据共享不畅的条件限制,暂时无法推行告知承诺制。 |
15 | 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 申请人因大修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 |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湘建金〔2018〕45号)第六条: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 公积金中心 | 房地产主管部门 | 不实行 |
16 | 家庭无房证明 | 申请人因租住商品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湘建金〔2018〕45号)第六条:7.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 公积金中心 | 房地产主管部门 | 已实行 |
17 | 离、退休证明 | 申请人因离休、退休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 |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湘建金〔2018〕45号)第六条:8.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公积金中心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已实行。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实行。 |
18 | 出境定居证明 | 申请人因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出境定居证明 |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湘建金〔2018〕45号)第六条:9.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 公积金中心 | 公安部门 | 不实行 |
19 | 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申请人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湘建金〔2018〕45号)第六条:1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公积金中心 | 民政部门 | 不实行 |
20 | 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 申请人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失业证明 |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湘建金〔2018〕45号)第六条:1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 公积金中心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已实行 |
21 | 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 申请人因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证明死亡事实 |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湘建金〔2018〕45号)第六条:10.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 公积金中心 | 医院、法院、殡仪馆 | 不实行 |
22 | 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证明 |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家庭收入证明 |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湘建金【2018】48号)第十一条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3、借款人夫妇双方的月收入证明。 | 公积金中心 | 工作单位、银行 | 缴纳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已实行。未缴纳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不实行。 |
23 | 医院证明材料 | 申请人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医院受伤证明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三)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人社部门 | 医疗机构 | 2020年6月30日 |
24 | 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 申请人办理工伤认定需提交证明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二)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用工单位、仲裁院、法院 | 2020年6月30日 |
25 | 实缴资本 | 申请人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时需提交实缴资本证明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人社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 | 2020年6月30日 |
26 | 资信证明 | 出租汽车(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办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 市交通运输局 | 征信机构 | 不实行承诺制。涉及公共安全的许可事项不宜对证明实行承诺制。 |
27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办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交通运输部门 | 企业与场地提供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停车场使用合同予以认可。未要求必须由“自然资源规划局或者居委会”出具 | 不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具备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为办理许可的基本条件,不宜对证明实行承诺制。 |
28 | 网约车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办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 交通运输部门 | 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 | 不实行承诺制。线上服务能力为办理网约车平台的基本条件,不宜对证明实行承诺制。 |
29 | 平台公司数据库具备接入其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办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 交通运输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不实行承诺制。涉及公共安全的许可事项不宜对证明实行承诺制。 |
30 | 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部门 | 不实行承诺制。涉及公共安全的许可事项不宜对证明实行承诺制。 |
31 | 经营场地和停车场地证明 | 客运站站级核定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 交通运输部门 | 自然资源规划局、社区 | 不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具备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为办理许可的基本条件,不宜对证明实行承诺制。 |
32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申请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时需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部门 | 不实行承诺制。涉及公共安全的许可事项不宜对证明实行承诺制。 |
33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时需提供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部门 | 可实行承诺制。 |
34 | 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 |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时需提供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部门 | 可实行承诺制。 |
35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用于旅客、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 办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含危货)从业资格转籍时需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部门 | 不实行承诺制。涉及公共安全的许可事项不宜对证明实行承诺制。 |
36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用于旅客、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部门 | 不实行承诺制。涉及公共安全的许可事项不宜对证明实行承诺制。 |
37 | 体检证明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交通运输部门 | 医院 | 申请人健康为办理的基本条件,此证明不宜实行告知承诺制 |
38 | 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3个月以内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教练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部门 | 不实行承诺制。涉及公共安全的许可事项不宜对证明实行承诺制。 |
39 | 教练场面积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交通运输部门 | 有地籍测量资质证书的测量单位 | 申请人具备符合条件的场地为办理许可的基本条件,不宜实行告知承诺制 |
40 | 教练场面积证明 | 驾培机构分支机构教练场地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交通运输部门 | 有地籍测量资质证书的测量单位 | 申请人具备符合条件的场地为办理许可的基本条件,不宜实行告知承诺制 |
41 | 教练场面积证明 |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变更教练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交通运输部门 | 有地籍测量资质证书的测量单位 | 申请人具备符合条件的场地为办理许可的基本条件,不宜实行告知承诺制 |
42 | 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涉毒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 申请人办理巡游车从业资格证、网约车从业资格证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安部门 | 可实行承诺制。 同级公安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或承诺材料开展背景核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背景核查结果反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43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申请人办理需提供采种林分中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 林业部门 | 林木种子生产企业 | 6月30日 |
44 | 主要林木的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申请人办理需提供主要林木的良种苗木引种来源证明、主要林木的良种苗木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 林业部门 | 林木种子生产销售企业 | 6月30日 |
45 | 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 申请人办理需提供市内四区经营场所未在征拆迁范围内证明、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技术人员资质证明、驯养繁殖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许可证制度。人工繁育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工繁育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林业部门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销售企业 | 6月30日 |
46 |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陆生动物) | 申请人办理需提供市内四区经营场所未在征拆迁范围内证明、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技术人员资质证明、驯养繁殖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许可证制度。人工繁育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工繁育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林业部门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销售企业 | 6月30日 |
47 | 移植活立木和古树名木(城市除外) | 申请人办理需提供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及技术等资质证明 | 《湖南省林业条例(2001修正)》第十四条 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禁止采伐、移植或者损毁前款规定的古树名木。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 林业部门 | 林木种子生产销售企业 | 6月30日 |
48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审核 | 申请人办理需提供场地证明材料,繁育、培植野生动植物照片,技术条件证明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宾馆、饭店、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担等,不得收购、宰杀、加工、出售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林业部门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销售企业 | 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