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12-06 09:10:57 作者:司法局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洲市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七条。 2.《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四条。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第四十条。 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第十六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 2 | 公示信息检查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第三条。 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一条。 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第八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 3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部委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十一条。 3.【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第八条。 4.【部委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5.【部委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 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县级 | ||
| 4 | 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销毁 |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2.【部委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 5 |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 |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法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地五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十)严把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关:“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督促企业生产过程持续合规。加强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监管。将体系检查从婴幼儿配方乳房逐步扩大到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 4.【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5.【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 6 | 食品抽样检验 |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2.【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 省级、市级、县级 |
| 7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 8 |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抽查检验 | 1.【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3月通过)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商务、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发展、金融监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通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服务,应当进行重点抽查检验。” | 省级、市级、县级 |
| 9 |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 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九条:“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3.【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 省级、市级、县级 |
| 10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部委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三条:“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 11 | 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及纤维制品实施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十八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监督抽验的内容是:棉花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的棉花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否客观、公正、及时。”;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2.【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茧丝经营者从事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活动是否具备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茧丝经营者收购桑蚕鲜茧是否按要求进行仪评;未经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茧丝的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积极受理有关茧丝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 3.【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4.【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麻类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麻类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第十二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公证检验、监督检查以及核查后的举报投诉情况等,建立相关企业的质量档案;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质量档案等资料提供的情况,按规定对相关企业质量信用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5.【部委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二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第二十二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纤维制品生产销售相对集中地区,根据业户数量、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和质量状况,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加强重点区域产品的质量监督。” | 省级、市级、县级 |
| 12 | 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 | 1.【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通过,2016年3月修订)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并组织对计量器具质量、定量包装商品和消费者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实施重点检查。” 3.【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4.【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5.【规章】《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1991年9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授权建立专业计量站。”" | 省级、市级、县级 |
| 13 | 对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 1.【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规章】《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6号)第九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 14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 【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 省级、市级、县级 |
| 15 | 对能源计量进行监督管理 | 1.【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2.【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省级、市级、县级 |
| 16 |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 【规章】《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 省级、市级、县级 |
| 17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 1.【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2.【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行政法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国发[1987]3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4.【行政法规】《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国务院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三条:""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实施由国务院和地方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5.【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省级、市级、县级 |
| 18 | 对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国务院颁布)。" | 省级、市级、县级 |
| 19 |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1.《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4.《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受理举报、投诉并及时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5.《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查处物业服务收费违法行为。” | 省级、市级、县级 |
| 20 | 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省级、市级、县级 |
| 21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工商登记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三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4.【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第二十六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省级(组织开展省级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市级(负责实施市级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县级(负责实施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 22 |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 1.【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2.【文件】《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 省级、市级、县级 |
| 23 |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 【部委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省级、市级、县级 |
| 24 |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法律】《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 25 |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 | 【部委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7年9月修改)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 26 |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 1.【法律】 《合同法》(1999年3月通过)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省级、市级、县级 |
| 27 | 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 |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检验、检测结论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可以吸收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 省级负责组织实施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 市、县(市、区)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 |
| 28 |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检验、检测结论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可以吸收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 省级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市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检验检测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