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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6+4”政策

来源:市商务和粮食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11-19 11:08:00 【字体大小: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6项试点政策

税收优惠试点政策

1.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仪器设备维护费用、临床试验费等列入加计扣除
  范围;

2.职工的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8%,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3.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
  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和收

益权改革试点政策

对于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评估价值或批量评估价值800万元人民币
  以下的科技成果,由中央级事业单位自主处置,报财政部备案。

股权激励试点政策

在示范区内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中进行股权和
  分红权激励改革,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技术入股、股权
  奖励、期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

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试点政策

在科技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与地方政府确定的联合支持的新立
   项项目中,开展间接费用补偿、科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加经费使
   用自主权试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

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研发费占比达到10%的企业,允许以技术秘密作为知
  识产权申报。

建设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试点政策

新三板试点范围由之前首批试点的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四地,直接扩大到全
  国的中小企业。

   新 4 条政策

文化科技融合企业高新认定试点

对从事文化产业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税试点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享受企业所
 得税优惠,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
 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

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

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允许在5年内分
  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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