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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6-39890 文号:株政发【2015】18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5—0001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01-31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6-01-18 所属机构:株洲市人民政府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6-01-18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人民政府

文号:株政发【2015】18号 发文日期:2016-01-18

ZZCR—2015—00017

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

株政发【2015】18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54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对于《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546号)取消和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市对应的初审、审核环节相应取消和调整。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部门要根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调整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权力清单。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大力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完善服务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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