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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

来源: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03-25 15:56:44 【字体大小: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持以下资料到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免提供);

(二)法定代表人和单位专管员身份证;

(三)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审批表;

(四)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五)在职职工工资表;

(六)单位社保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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