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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的规定

来源: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03-25 16:41:20 【字体大小: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有关单位变动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如果上述单位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停止正常汇缴;

(二)按规定优先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三)将清偿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并补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职工被新单位录用的,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暂未重新就业的办理账户集中封存;

(五)如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后无力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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