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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03-25 16:42:43 【字体大小:大中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市内转移手续,职工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
(一)职工在市内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转移职工有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补缴所欠金额后方能办理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申请管理部督促单位办理。经管理部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部可依本人申请办理。
职工跨市异地转移,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手续。
职工转入:职工在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向现单位所在地管理部申请将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中心。
职工转出:由职工向转入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管理部收到转入地管理中心传递的异地转移接续信息,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