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服务旗舰店 > 株洲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政策 > 本地政策
来源: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03-25 16:43:50 【字体大小:大中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退休、离休的;
(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五)工作调动的;
(六)其他需要办理封存手续的。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单位应在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集中封存期间,管理部按规定对职工个人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在职工账户封存期间,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账户启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在新单位就业的,先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再办理账户启封手续。启封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由新单位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