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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03-25 16:57:54 【字体大小:大中小】
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从发生欠缴的首月起补缴。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
补缴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暂缓或分期补缴。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应及时办理补缴。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