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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工资集体协商 “集中要约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2 16:36:57 【字体大小:

关于开展2020年度工资集体协商

“集中要约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系统工会,市总直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实施集体协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推动全市集体协商扩面提质增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市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定于20207月—8月在全市继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稳定在90%以上。

二、主要内容

(一)突出协商稳岗位保企业。对复工复产难度大、订单大幅减少、生产经营较困难的企业,要以稳就业、保企业为主要目标,鼓励双方通过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组织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受疫情影响不得不裁员的企业,指导企业在裁员方案制定和实施中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就经济补偿等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依法充分协商方能实施。

(二)着重协商工资待遇问题。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延迟复工、职工待岗、工作时间调整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引导双方依法依规协商确定。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引导企业和职工相互理解,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协商,依法适度调整职工工资水平。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通过协商约定依规合理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对效益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三)支持协商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鼓励企业和职工将复工后的工作方式、时间安排、带薪休假使用、劳动保护措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作为协商内容。指导承担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与职工就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安排等依法开展协商。

(四)侧重重点行业和特殊群体权益。要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旅游、餐饮住宿、娱乐文化、商贸会展等行业和订单严重减少的外向型企业作为推进协商的重点领域,全面摸排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对生产经营较为困难、用工规模较大、劳动关系矛盾较多的企业应视情况派出联合工作组,为双方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开展集体协商中要重点关注劳务派遣工、农民工、试用期职工以及湖北地区职工等重点群体的权益维护。推动平台企业与平台就业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开展协商,切实维护好平台就业劳动者基本权益。

三、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职工方代表、企业方代表和三方四家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要创新培训形式,将集体协商法律法规、策略技巧等理论培训与案例分析、模拟协商、现场观摩等实务操作与学习相结合,不断提高协商代表的政策水平和协商能力;要指导企业和职工充分借助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约、应约、沟通和协商。协商一致的意见可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内部 OA、微信群组等形式,发送给职工群众听取意见建议,履行民主程序后向全体职工公示。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涉疫情劳动关系重点问题,及时发布企业人工成本、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等信息,并尽可能为企业集体合同报送提供便利,要按照《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湖南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及合法性审查职责。

(二)各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服务,要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推进工会组织向新兴领域新兴群体延伸,重点做好宣传发动、指导发出要约、协商代表产生、协商会议召开、集体合同文本起草、监督集体合同履行和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等工作。要督促企业和行业(区域)将2020年度新签和续签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和其他专项集体合同及时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企业代表组织要重点做好行业(区域)、商会、非公企业组织建设,承担组织和推荐首席代表的职责,引导企业和企业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要约,畅通职工反映诉求渠道,关心关爱职工,着力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各地要注重发挥好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作用,指导协商双方规范协商的程序、内容、步骤,提高协商技巧,增强协商实效。

请各县市区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将活动开展情况于2020年825日前按部门对口原则分别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将不定期对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工资协商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抽查,对没有依法依规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将联合发出特别提示函进行督导;对经特别提示后仍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将发出责令开展函并进行通报批评。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株洲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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