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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9-18160 文号: 2019年第1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9-104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4-12-02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9-12-02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9-12-02 公开责任部门:

文号: 2019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9-12-02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10%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10%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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