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7312/2020-11944
文号:株人社发〔2020〕42号
统一登记号: ZZCR-2020-1000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2-10-22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20-10-22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20-10-22
公开责任部门:
文号:株人社发〔2020〕42号 发文日期:2020-10-22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株洲市农村劳务经纪人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6日
株洲市农村劳务经纪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增收脱贫,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就业扶贫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劳务经纪人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扶贫实施意见的具体操作办法》(湘人社发〔2017〕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务经纪人,是指在县域一定范围内,为农村劳动力和相关用人单位提供各类就业服务,宣传就业和扶贫政策措施,并取得一定服务费用的个人。
第三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每村至少1名的要求,配齐农村劳务经纪人。
第四条 农村劳务经纪人从事劳务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农村劳务经纪人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农村劳务经纪人在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和指导下,组织带领我市农村劳动力实现就近就地或跨区域转移就业等劳务经纪活动。主要职责是:
1.信息服务:每旬对返乡回流贫困劳动力进行动态监测,每月动态收集省平台内贫困劳动力个人基本信息、培训意愿、就业意愿、就业失业情况等信息,并在湖南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更新。
2.对接服务:每月向农村劳动力提供用人单位岗位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劳动力求职信息,协助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招聘会,促进供需对接,合理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
3.政策服务:主动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培训、就业创业、聘用管理、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并协助指导服务对象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办就业服务事项。
4.开展业务:每月登陆就业扶贫手机APP和省平台,对系统内出现的待确认数据要及时动态清零,及时录入、更新岗位信息,对未就业和灵活就业的贫困劳动力每周至少推送3次短信,切实做好人岗匹配及跟踪服务。
5.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政策规定适时增加、调整服务事项。
第三章 农村劳务经纪人的认定
第六条 村劳务经纪人的基本条件为:初中及以上文化,拥有株洲市户籍,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因失信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转移就业工作经历或有职业介绍相关工作经验,在本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 请农村劳务经纪人资格,遵循自愿的原则,经个人申请或村(社区)支两委推荐、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初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予以确认。认定流程如下:
1.经本人申请,填写《株洲市农村劳务经纪人申请表》(附件1),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有外出就业或职业介绍经历的提供佐证材料(有以下材料之一即可: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或工作经历证明、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出具的转移就业证明或从事职业介绍相关工作证明)。
2.由当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初审,并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录入省平台备案。
3.通过审核的劳务经纪人,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省平台工作账号,由其负责在省平台内,跟踪维护录入介绍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失业信息,作为申请补贴的依据。
第四章 农村劳务经纪人的管理
第八条 训管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每年集中对农村劳务经纪人进行1次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就业创业政策、业务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并根据工作需要为农村劳务经纪人提供必要的服务资料和信息化服务手段。
第九条 管理方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组织力量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省平台内开展贫困劳动力就业失业信息采集录入维护工作,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条 激励机制。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湘人社函〔2018〕109号),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对农村劳务经纪人进行管理,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成果,并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费用标准。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信息采集核实服务费、信息更新维护服务费、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工伤保险补贴等。
1.信息采集核实服务费:根据分配给农村劳务经纪人包干服务管理的贫困劳动力人数核算,每月给予一定的基础服务费。同时,根据临时增派工作任务,可动态增加相应服务费。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补贴标准。
2.信息更新维护服务费:按照委托管理的农村劳务经纪人数量和协议,农村劳务经纪人按要求每月采集本村劳动力就业失业动态信息,由服务机构在省平台中按月及时予以录入维护,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服务机构信息更新维护服务费。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补贴标准。
3.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成功介绍农村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经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给予2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4.工伤保险补贴:在协议期内,由委托管理的服务机构代农村劳务经纪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服务机构工伤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 监督考核。
1.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认定的农村劳务经纪人建立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对所认定的农村劳务经纪人进行一次审验。
2.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考核机制,对认定的农村劳务经纪人实行月度考核,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影响上级有关部门对全市就业扶贫工作成效评价的,扣除相关服务费用或奖补。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将对农村劳务经纪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各县(市)区就业扶贫工作绩效考核进行挂钩。
第十三条 奖励和退出机制。
1.对组织转移就业工作成效突出、组织化程度高、管理规范、诚信守法的农村劳务经纪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其工作实绩给予表彰奖励。
2.农村劳务经纪人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提供虚假用工信息或材料,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给转移就业人员、用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给我市转移就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注销经纪人资格,追回违规骗取的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细化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株洲市农村劳务经纪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附件
株洲市农村劳务经纪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户籍所在乡镇: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2寸近期彩照 及电子版 | ||||
政治面貌 | 学历水平 | 参加工作时间 |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
个人银行账号 | 开户 银行 | ||||||
家庭住址 | |||||||
工作经历 简介 | |||||||
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申请时,可将申请所涉及的相关材料附后。劳务经纪人工作范围原则上为户籍所在地乡镇。审核通过后,请经办机构及时将本表信息录入湖南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