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7312/2021-12457
文号:株教发〔2021〕1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21-03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3-01-05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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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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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株教发〔2021〕1号 发文日期:2021-01-05
直属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教育实际,我们制定了《株洲市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株洲市教育局 株洲市财政局
2021年1月5日
株洲市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7〕17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归口于株洲市教育局管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市本级中小学校幼儿园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对直属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直属各学校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直属学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直属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负责直属学校用于经营的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校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
责,学校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学校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出租、出借、调剂、处置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负责本单位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信息系统建设,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接受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
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拨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拨、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
第十条 学校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外,单项价值限额5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资产购置由市教育局组织可行性论证。单位申请的尚未规定配置标准且单项价值限额在50万元以下的资产,单位应当对其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报市教育局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采购与招标工作,控制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学校经批准的资产购置,原则上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要在购置的资产到货后做好资产履约验收工作。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按《株洲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株财发〔2020〕9号)相关规定执行。实行电子卖场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按《株洲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9〕13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资产验收合格后,根据资产类型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登记固定资产卡片,载明固定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使用信息,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等动态更新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原则上应报告市教育局进行调拨,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厉行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应切实保障教育教学需要,一般不出租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活动按照《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项目进场交易规则>的通知》(株财发〔2020〕1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公开招租,特殊情形需协议招租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学校门(铺)面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条 学校办理国有资产出租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学校应制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加强资产出租后续管理,防止资产转租及其收益流失。
第二十一条 学校申请办理资产出租事项的,需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申请时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出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招租方案、租赁价格、定价方式等内容;
(三)同意国有资产出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出租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近两年的资产出租收入上缴情况;
(六)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取得的资产使用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直属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包括划转、调拨、对外捐赠等;
(二)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学校向市教育局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文件、资产清单等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审核或审批。市教育局对直属学校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批复,或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三)处置。学校获得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后,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实施资产处置,并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经市财政局批准的事项,还应当在处置完成后将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账务处理。国有资产处置完成后,学校要依据相关资产处置批复和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要充分利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勤俭办学、物尽其用的原则。固定资产处置以报废年限为基础要求,规范程序,严格审核。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资产报损应当说明原因,并根据情况的不同,提供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认定资料。实行有偿转让的资产,原则上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党委会或校务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处置事项,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由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处置事项,按照以下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市教育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1、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币性资产报损;
2、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处置;
3、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批量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
4、跨部门、跨地区划转、调拨资产;
(二)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授权市教育局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1、金额5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报损;
2、单项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下、批量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
房屋构筑物、土地等重大处置事项需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 按本办法需报市教育局审核、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各学校应根据不同情况填报有关文件资料:
(一)资产处置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株洲市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及《株洲市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国有资产处置明细清单》;
(三)《株洲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校党委会或校务会同意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的会议纪要;
(五)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六)资产损失、资产挂账、其他资产损益待处理等事项,需提供资产处置专项说明以及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表、责任赔偿及认定说明、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证明资料;
(七)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所得的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办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市教育局或市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按照《株洲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6〕6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录入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各学校资产、财务管理的人员要共同做好资产登记与财务入账的衔接工作,确保账物真实、完整。
第四十条 学校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处置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
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四十三条 各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五条 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形,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在强化日常监管基础上,针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基础工作是否扎实、使用是否高效等开展监督检查,增强监督实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关于处置部分国有资产的请示(范本)
2. 株洲市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3. 株洲市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国有资产处置明细清单
4. 株洲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申报、审批表
附件1
关于处置部分国有资产的请示
(范 本)
市教育局:
我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各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的国有资产,会同财务等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了审核鉴定,经研究,现申报处置。处置方式(报废、出售、转让、调拨、捐赠、拆除、报损等)。处置资产名称XXX,数量XXX,产权权属及证号XXX,账面原值XXX元,现值XXX元。处置理由及相关依据:XXX资产评估情况(适用需要评估的情形)。现根据《株洲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的有关规定,报你局审核。
妥否,请批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株洲市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经办人及电话: 单位:元
序号 | 资产名称 | 购建日期 | 型号及规格或权证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价值 | 拟处置方式 | ||
账面原值 | 账面净值 | 评估价值 | |||||||
总计 | |||||||||
一 |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 ||||||||
二 | 通用设备 | ||||||||
三 | 专用设备 | ||||||||
四 | 文物和陈列品 | ||||||||
五 | 图书、档案 | ||||||||
六 |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 ||||||||
七 | 其他 | ||||||||
市教育局计划财务科审核意见: | 市财政局科教科审核意见: | 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审批意见: | |||||||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资产占有或所有单位一份、市教育局一份、财政科教科一份、财政资产管理科一份。
附件3
株洲市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国有资产处置明细清单
申报单位(盖章): 经办人及电话: 单位:元
序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购置日期 | 已使用年限 | 尚可使用年限 | 账面原值 | 账面净值 | 处置原因 | 处置形式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小计 |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资产占有或所有单位一份、市教育局一份、财政科教科一份、财政资产管理科一份。
附件4
株洲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车牌号码 | 品牌型号 | 排量 | 车辆类型 | 购置日期 | 已行驶里程(万公里) | 账面原值(元) | 账面净值 | 处置形式 | 备注 |
合计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意见:
| 市财政局审批意见 | 对口业务科室审核意见: | |||||||
| ||||||||||
备注: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一般公务用车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签署审核意见,处置执法执勤用车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
2.此表一式四份,资产占有或所有单位一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科一份、财政对口业务科室一份、财政资产管理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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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