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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21-14443 文号:株财发〔2021〕3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21-09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6-05-28
签署日期:2021-05-28 登记日期:2021-05-28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21-05-28 公开责任部门:

文号:株财发〔2021〕3号 发文日期:2021-05-28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直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株洲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

2021528

 

株洲市市本级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提高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财办建〔2018〕2号)、《湖南省省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湘财建〔2020〕29号)和《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为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资料,具体编制要求和内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市财政一级部门预算单位,以及市直单位中不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社会团体、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债券资金(含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等作为资金来源,安排用于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六条  本规程所称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纳入市本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财务关系隶属于市级预算单位)的项目、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市本级运用PPP、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模式实施的项目,社会资本或特许经营者应在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的监督下,参照本规程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

(一)市财政局批复范围

1.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建设的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且财政资金占投资额30%(含)以上的项目决算。

2.不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社会团体、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且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

(二)主管部门批复范围

主管部门批复除应由市财政局批复之外的项目决算,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实施的项目,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结算定案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且项目工程结算已定案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章  决算审核批复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  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属于市财政局批复范围的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应通过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当评审时限等条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复核;属于主管部门批复范围的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如无专业力量,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送审应符合评审(审核)机构资料交接的要求(详见附件1)。项目超概算但未按规定办理调整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收审,需按要求调整概算后送审。

第十一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决算审核所发生的费用,可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列入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中介审核费用原则上按照不高于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或合并分立审计项目服务收费相关标准的70%计费,结合审核工作质量考核付费。中介审核费用如达到招标(或政府采购)起点标准以上,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已完成决算评审(审核)的项目决算,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审核未发现较大问题,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报表数据正确无误,评审报告内容详实、事实反映清晰、符合决算批复要求以及发现的问题均已整改到位的,可依据评审报告及审核结果批复项目决算。

市财政局负责批复的项目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根据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按照“谁报送、批复谁”的原则审核批复项目决算。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决算,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批复。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未经评审以及虽经评审但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或情形的,应开展(或重新开展)项目决算评审:

(一)评审报告内容简单、附件不完整、事实反映不清晰且未达到决算批复相关要求。

(二)决算报表填列的数据不完整、存在较多错误、表间勾稽关系不清晰、不正确,以及决算报告和报表数据不一致。

(三)项目存在严重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无依据、不合理等问题。

(四)评审报告或有关部门历次核查、稽查和审计所提问题未整改完毕,存在重大问题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

(五)其他影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投资等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可对评审(审核)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可对社会中介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社会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业务。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审核),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项目法人单位可对评审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函后,可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条件和权限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为本部门批复范围。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的规定,不属于本部门批复权限的项目决算,予以退回。

2.审核项目或单项工程是否已完工。尾工工程超过项目概(预)算总投资5%的项目或单项工程,予以退回。

(二)资料完整性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经评审(审核)机构进行决(结)算评审,是否附有完整的评审报告。对未经决(结)算评审(审核)的,委托评审(审核)机构进行决算审核。

2.审核决算报告资料的完整性,决算报表和报告说明书是否按要求编制、项目有关资料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决算报告资料报送不完整的,通知其限期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予以退回。

需要补充说明材料或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在限期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三)审核中发现项目法人单位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并需要整改的,要及时督促项目法人单位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四)审核未通过的,属评审报告问题的,退回评审(审核)机构补充完善;属项目本身不具备决算条件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整改、补充完善或予以退回。

第三章  决算审核方式、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审核工作主要是对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的决算报告、评审(审核)机构提供的评审报告进行分析、判断,并形成批复意见。

(一)政策性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概算执行情况、招标履行及合同管理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合规性、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的比例和合理性等。

(二)技术性审核。重点审核决算报表数据和表间勾稽关系、待摊投资支出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情况、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以及项目造价控制情况等。

(三)评审结论审核。重点审核评审结论中投资审减(增)金额和理由。

(四)意见分歧审核及处理。对于评审(审核)机构与项目法人单位就评审结论存在意见分歧的,应以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项目概算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概算为依据进行核定,其中:

评审审减投资属工程价款结算违反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及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等情况的,一律按评审(审核)机构评审结论予以核定批复。

项目总投资应控制在概算以内。评审审减(增)后的总投资超过项目概算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概算,按《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概算调整,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在调整后的概算内批复。

第十八条  审核工作依据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准则。

(四)本项目相关资料:

1.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调整批复文件、历年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

2.项目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3.历年监督检查、审计意见及整改报告。

必要时,还可审核项目施工和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结算资料,以及其他影响项目决算结果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第二十条  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主要包括评审(审核)机构对工程价款是否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进行全面评审;评审(审核)机构对于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等问题是否予以审减;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是否在合理或国家标准范围,是否存在严重偏离当地同期同类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造价水平问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算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会计准则制度情况。具体包括:

(一)建设成本核算是否准确。对于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以及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和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等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是否按规定予以审减。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合规。

(三)待核销基建支出有无依据、是否合理合规。

(四)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已落实接收单位。

(五)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内和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六)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七)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之间是否存在错误。

(八)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一)资金筹集情况

1.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别是建设资金中通过向国内外金融机构的融资部分,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对于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新增政府隐性债务,融资机构的信用等级、资产状况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融资成本、融资期限、融资方式是否合理等。

2.项目建设资金筹资成本控制是否合理。

(二)资金到位情况

1.财政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项目法人单位。

2.自筹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计划及时筹集到位,是否有效控制筹资成本。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财政资金情况。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规定。

2.结余资金情况。结余资金在各投资者间的计算是否准确;应上缴财政的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及时交回,是否存在擅自使用结余资金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决策程序是否科学规范,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审批权限等。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审核决算报告及评审或审计报告是否反映了建设管理情况: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是否建立和执行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是否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有效;招投标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工期是否按批复要求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概(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未完成建设内容等问题;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第二十五条  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形成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计量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是否正确按资产类别划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交付使用资产实际成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第四章  决算批复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复确认项目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根据管理需要批复确认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等。

(三)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1.项目结余资金的交回时限。按照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即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交回国库。项目决算批复时,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交回,未交回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限时缴回,并指出其未按规定及时交回问题。

2.项目决算确认的项目概算内评审审减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审减的财政资金交回国库;决算审核确认的项目概算内审增投资,存在资金缺口的,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尽快落实资金来源,原则上按原可研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落实。

(四)批复项目结余资金和审减投资中应上缴国库的资金,在决算批复后30日内,由主管部门负责上缴市财政国库。

(五)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六)批复披露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审计、财政等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督项目决算,对未及时按规定办理项目决算或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依据的国家、省、市级有关政策文件如出台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程,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审核)资料交接单

2.株洲市财政局关于XX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模板)

 

 

 

 

 

 

 

 

 

附件1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审核)资料交接单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评审(审核)资料清单

册码

页码

备注

1

市财政投资评审申请书




2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封面盖章并签字

3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4

相关会计凭证及账簿




5

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设备盘点表




6

项目立项文件、已获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




7

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




8

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9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




10

工程结算评审(审计)报告或定案表




11

征地拆迁费用审计结论




12

其他资料




承诺书:被评审单位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此而引起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被评审单位承担。

(注:本交接单一式两份,被评审单位、评审(审核)机构各执一份)

建设单位移交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盖章)










评审(审核)机构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株洲市财政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XX项目竣工财务

决算的批复(模板)

 

XX单位(部门):

根据你单位(部门)报送的《关于审批XX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函》等资料,以及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XX社会中介机构)《关于〈XX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评审的报告》,现依据《株洲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对XX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算情况。根据市发改委《关于XX项目投资概算的批复》(以实际概算批复文件为准),本项目概算总投资__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__万元,省级财政资金__万元,市县级财政资金__万元,项目法人单位自筹__万元。

二、项目决算情况。经审核,本项目实际决算完成投资__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__万元,省级财政资金__万元,市县级财政资金__万元,项目法人单位自筹__万元。实际决算确认的项目概算内评审审减(审增)投资__万元,项目存在资金缺口__万元。你单位(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尽快落实资金来源,原则上按可研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落实(若没有资金缺口,可不写)。

三、项目结余资金。经审核,本项目结余资金___万元,其中按照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且已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的结余资金___万元。(未按时交回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限时缴回,并指出其未按规定及时交回问题)。

四、交付使用资产。本项目交付使用资产包含___个单项工程,总计___万元;固定资产合计___万元,其中建筑物及构筑物合计___万元,设备/工具/器具/家具合计___万元;流动资产合计___万元;无形资产合计___万元。

五、转出投资。本项目转出投资包含___个单项工程,总计___万元;固定资产合计___万元,其中建筑物及构筑物合计___万元,设备合计___万元;流动资产合计___万元;无形资产合计___万元。

六、待核销基建支出。本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包含___个支出类别,总计___万元;包含___个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财政投资支出类别,合计___万元;包含___个用于家庭或个人的财政补助支出类别,合计___万元。

七、其他事项。你单位(部门)收到本批复文件后,应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除涉密信息外,应在20日内将本批复文件在你单位(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若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问题,还需在批复文件中进行披露,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附件:1.XX单位(部门)《关于审批XX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函》

2.XX单位(部门)《关于XX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3.XX单位(部门)《关于<XX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评审的报告》

 

 

 

 

 

 

 

 

 

 

 

 

 

 

 

 

 

 

 

 

 

 

 

 

 

 

 

 

 

 

 

 

 

 

 

 

 

 

 

 

 

 

 

 

 

 

 

 

 

 

 

 

 

 

 

 

 

 

 

 

 

 

 

 

 

 

 

 

 

 

 

 

 

 

 

 

 

 

 

 

 

 

 

 

 

 

 

 

 

 

 

 

 

 

 

株洲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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