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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21-19338 文号:株医保发[2021]22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21-3300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6-11-15
签署日期:2021-11-15 登记日期:2021-11-15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21-11-15 公开责任部门:

文号:株医保发[2021]22号 发文日期:2021-11-15

株洲市医保局等​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云龙示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点医疗机构,承办商业保险公司:

现将《株洲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医疗保障局             株洲市财政

 

 

 

 

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株洲监管

                              20211115

 

 

 

 

 

 

 

 

 

 

 

 

株洲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4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稳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有效防止参保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三)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采取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健全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总额的10%之内。根据参保患者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细致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各年度大病保险的具体筹资标准。

(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如出现大病保险资金不足时在确定下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时统筹考虑调整。

(三)统筹层次。大病保险严格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明确保障水平

(一)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含因特殊情形中途参保人员。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支付。

(二)支付范围。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规定。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住院总医疗费用剔除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之外的全自费费用、并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的自付费用。参保人员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无商业保险理赔的交通事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以及经相关部门认定、按比例剔除应由第三方负担后的医疗费用先按基本医保政策规定视同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含医保部门委托商业保险管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参照住院管理的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限额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门诊含普通门诊和特殊门诊自付费用、单行支付药品的自付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三)起付标准2022年株洲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8000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50%,起付线为9000元。

(四)支付比例。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分四段累计补偿03万元()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部分报销 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五)补偿限额。大病保险年度补偿限额统一为40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四、规范管理服务

(一)招标承办方式。采用省级招标,根据株洲市实际从省级招标确定入围的商业保险机构中选定不超过4家承办本地区大病保险。

(二)规范服务协议。依据全省统一的合同范本,市医疗保障部门与具体承办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签署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一年一签。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协议并依法追究责任。要切实做好承办对接和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保障和经办服务无缝衔接。保险服务协议签署后应在3个工作日以内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属地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资金管理。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规范资金管理对大病保险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与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密切协作建立大病保险联合办公机制。要充分发挥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服务网络优势,加强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现场调查核实对异地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实地监督审核、受理申报,对单笔超过5万元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进行全面复核复审除特殊困难群体一站式结算工作需要外大病保险补偿资金应按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并向其支付或者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四)建立盈亏动态调节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盈利率。大病保险承办费用从年度大病保险费中列支基准费用按当年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的3%计取建立管理控费激励机制大病保险费结算后包括扣除承办费用后有结余的可根据年度考核等次分档提高当年承办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的5%。大病保险业务年度结余资金应在年度结算后1个月内全额返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或用于冲抵下一年度的大病保险保费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出现的政策性亏损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承担因经营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管理性亏损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承担因发生区域性重大疾病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大病保险费用超支的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商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提出具体解决方案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大病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稳步推行全省范围内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步一站式即时结算。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应建立与一站式结算相适应的全流程资金管控机制。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大病保险经办服务。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管。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的考核机制健全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估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大病保险服务协议、大病保险业务招投标和承办费用结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引导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大病承办机构规范运行和管理服务加强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制定疾病临床路径强化诊疗规范要加大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力度有效防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可以通过医疗巡查、医疗费用核查等形式参与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

(二)加强运行统计分析。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原则上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大病保险项目合同的签订大病保险项目的补偿截止日期不得晚于次年的331项目结算时间不得晚于次年的430日。对于大病保险项目结算后仍需继续补偿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商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应按季度向市医疗保障部门报送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市医疗保障部门应按年度向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大病保险年度运行分析报告。

(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大病保险宣传和政策解读。要将签订大病保险服务协议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要完善举报、投诉、咨询等群众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参保群众反映的问题。本细则202211日执行,有效期5年。原有大病保险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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