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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21-19527 文号:株建函〔2021〕129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21-3300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6-12-31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21-12-31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21-12-31 公开责任部门:

文号:株建函〔2021〕129号 发文日期:2021-12-31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

进一步加强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规范海绵设施验收流程,确保海绵城市相关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和城乡建设局          

20211231

 


 

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竣工验收

管理办法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规范海绵设施验收流程,确保海绵城市相关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规定,结合株洲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范围内有海绵设施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管理。

第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应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文件实施建设,并组织专项验收,验收工作应符合国家、湖南省以及株洲市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验收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范围内海绵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即按照工程性质及规模组织好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二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出具《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见附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二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施工记录;

(三)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

(四)主要设备、材料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现场检验海绵设施是否达标,并对结果负责。

  交付竣工验收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可纳入住宅小区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本办法由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名词解释

2.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附件1

 

 

1.海绵设施:绿色屋顶、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渗透池、渗井、渗管/渠、雨水湿塘、雨水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生态护岸、蓄水池、调蓄设施、雨水管网、等雨水渗、滞、蓄、净、用、排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2.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城区范围内城市建筑与小区、给排水构筑物、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河道水系、生态修复、防洪类等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的其他工程项目

3.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4.城市面源污染削减率:经采取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各项措施后,污染物的削减量与传统开发的污染物产生量的比值即为雨水径流污染削减率。

5.水资源利用率:雨水收集并回用于道路浇洒、园林绿地灌溉、市政杂用、工农业生产、冷却等雨水总量(按年计算,不包括汇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量贺自然渗透的雨水量)与城市总供水量的比值。


附件2

 

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                 工程,由              (监理单位 实施监理,由          (施工单位)承包施工 ,自                    曰开工以来,各参建单位按照国家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及《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株洲市建设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承诺书》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严格把控建设质量,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检验批进行了验收。截止至                    该工程已基本完工,且施工单位对已完工工程的质量进行了自检自评达到合格要求。在此基础上,我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国家各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了核查,认为该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及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达到海绵城市相关工程及设施功能使用要求,综合验收评价该单位工程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及设施质量达到合格要求。

 

:海绵设施专项验收一览表

 

 

 

建设单位:(公章)            设计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

 

 

 

本评价报告一式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单位各一份。


附表

海绵设施专项验收一览表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控制性指标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城市面源污染削减率


水资源利用率


主要海绵设施验收情况

设施名称

图审建设面积(容积、个数)

完成建设面积(容积、个数)

雨水收集



雨水花园



下凹式绿地



植草沟



绿色屋顶



透水铺装



生物滞留设施



初期雨水收集及处置



生态化景观水体



其他



注:未注明设施可按实际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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