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7312/2018-30062
文号:株财发〔2018〕24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8-0900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3-09-03
签署日期:2018-08-03
登记日期:2018-08-03
所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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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8-08-03
公开责任部门:
文号:株财发〔2018〕24号 发文日期:2018-08-03
各试点(区)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株洲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民政局
2018年8月3日
株洲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株洲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2号)、《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试点实施区域为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醴陵市。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原则要遵循以下三点:集中财力、保障重点,避免重复建设和撒“胡椒面”;科学决策、规范分配,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工作,通过筛查摸底和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掌握试点地区高龄、失能(伤残)、失智、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空巢(独居、农村留守)等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的数量、分布,以及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
(二)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三)全面建成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对接,利用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
(四)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五)推动完善相关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六)支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建立基层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制度及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签约医生服务制度,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支持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对老城区的闲置资产进行改造,兴办嵌入型社区养老机构;支持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和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增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支持依托农村敬老院、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已有资源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互助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八)继续推进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实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服务补贴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九)经市政府批准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照因素分配法下达,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各试点区(市)的基础因素(老年人口数量、社区(村)数量等)、投入因素、绩效因素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下达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七条 补助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八条 收到上级指标文件后(以指标文件印发日为准),市民政局应在15天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各区(市)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指标后,要与同级民政部门积极沟通,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使用
第九条 各区(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有效动员社会资源,推动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对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示范带动性的,且符合中央财政试点补助范围的项目,各区(市)财政、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上报。
第十条 民政部门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有效甄别,具体包括: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一条 各区(市)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试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福利补贴、工作经费等。
第十二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于每半年按照试点工作任务要求,向市级财政、民政部门书面报告试点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区(市)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民政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区(市)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对考核结果未达国家要求标准的地区,将取消当年乃至今后年份的试点资格。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试点资金。组织、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市级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