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7312/2018-30064
文号:株财发〔2018〕34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8-0901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3-10-31
签署日期:2018-10-11
登记日期:2018-11-01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8-11-01
公开责任部门:
文号:株财发〔2018〕34号 发文日期:2018-11-01
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株洲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1日
株洲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管理,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根据《湖南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管理办法》(湘管发〔2016〕84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5〕7号),结合市直机关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单位)的办公用房区域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市直机关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相应信用信息评价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标准在各自办公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维修,园林绿地养护、环境卫生服务、公共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维护,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的活动。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的物业服务管理应当坚持保障运行、服务规范、安全高效、节约开支和环保低碳的原则。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的综合管理,包括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协同相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单位的物业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矛盾纠纷,组织市直机关单位物业服务管理人员培训等。
市财政局负责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经费管理,包括物业费预算支出安排,依法监督物业服务采购活动;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由购买物业服务的市直机关单位、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直机关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的计划申报、采购和经费结算工作,以及物业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在项目完成后,引入第三方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实行对外购买服务的单位应制定后勤人员安置方案,不得既购买服务又花钱养人。
承接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的物业服务具体工作,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包括综合服务、秩序维护服务、环境卫生服务、房屋维护服务、设备设施运行与维护服务、绿化维护服务、会议服务等。
第六条 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按照保障安全、保持正常运转、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预算由市直机关各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集中办公区的物业服务费预算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申报,统一安排。
第三章 采购和经费结算
第八条 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物业服务除有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按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相应信用信息评价等级、经营规范、实力雄厚、服务优良、信誉度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九条 市直机关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预算指标下达后,市直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确定物业服务承接企业,所需经费在各单位部门预算的物业服务费中安排。
第十条 市直机关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与采购时的招标需求、承接企业投标承诺相对应,物业服务费用支付应当遵照《株洲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 同一办公楼(区)有多家市直单位的,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牵头单位商其他单位组织政府采购活动,选择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单位和物业服务承接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进行物业服务经费结算,做到程序规范,手续齐全。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和宿舍“三供一业”(即供水、供电、供暖、物业)未分离的,应实施分区改造,分表计量,并合理划分相应费用开支,属办公区域的,由财政承担;属宿舍区域的,由住户承担。市直机关单位按标准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为承接服务企业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制定物业服务实施方案,提供相应等级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市直机关单位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对应物业服务合同,制定《物业服务检查考核办法》,加强对物业服务的日常巡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单位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在依法纳税、合法用工、增值服务等方面的监督,促进服务项目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 市直机关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相互沟通协调,促进矛盾和纠纷的调处。
第十八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协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服务质疑、投诉或纠纷。
第十九条 市直机关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活动实施政府购买预算绩效评价,建立市直机关单位、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体系,对物业服务等级、资金使用、服务质量、节能降耗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通报,并作为下一年度物业服务预算编制和承接服务企业选择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 市直机关单位发现承接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约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督促整改;情况严重或者屡不改正,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参照物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指导监督,处理结果报告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当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市直机关单位在物业服务企业采购、招标、中标后物业服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约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相关管理单位和市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纠纷调处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承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政、发改(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施行。市直机关单位原聘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未到期的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株洲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物业服务通用内容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