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7312/2018-30065
文号:株财发〔2018〕19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8-0901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3-10-31
签署日期:2018-05-16
登记日期:2018-11-01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8-11-01
公开责任部门:
文号:株财发〔2018〕19号 发文日期:2018-11-01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株洲市支会
2018年5月16日
株洲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会展业快速发展,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株洲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7〕2号)、《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4〕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政策引导,突出重点、兼顾公平,厉行节约、注重实效,公开公正、规范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展会、节庆赛事的资助或奖励。
(二)组团参加我市举办或参与的境内外重要展览项目、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补贴或奖励。
(三)会展项目和会展机构培育、引进的支持或奖励。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贴标准:
(一)展览补贴。对在我市举办的,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至3万平方米的展览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贴。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资金补贴。对在我市举办的,由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类展览项目,可在资金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
(二)会议补贴。对在我市举办的、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对外开放的国家级、国际性会议,人数规模在100人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在我市举办的、参会国家和地区不少于3个,境外参会人数比例达到20%(含)以上的重点会议,可在资金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
(三)对在我市举办的,属国家级、国际性、专业型,对促进产业、扩大消费、对外开放、营销城市作用明显的重大节庆、赛事活动,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按照批准项目和金额给予支持。
(四)对参加境内外重要展览项目、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我市企业和组织机构,予以公共费用、展品运输费、人员境外费用等组展补贴。
(五)鼓励我市展览项目申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鼓励我市会议项目申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对取得认证的展览和会议分别给予资金奖励。
(六)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重点会展活动,按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予以支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一)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的会展。
(二)已获其它财政补助、奖励或另行安排专项经费的。
(三)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不适宜奖励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会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项目申报。市贸促会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每年定期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申报通知每年5月份在市贸促会、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布。
(二)部门审核。市贸促会联合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进行审查、论证,经过筛选形成项目资金安排计划,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资金拨付。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每年9月底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四)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贸促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评价。
(五)信息公开。除涉密事项外,市贸促会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申报事项、安排结果、绩效评价进行全过程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贸促会联合市财政局组织对会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各用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和补助、取消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的会展专项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三)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的;
(五)展会主办、承办单位企业信用评级较差的;
(六)展会存在安全问题或者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贸促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