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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8-30066 文号:株财发〔2018〕35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8-0901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3-10-30
签署日期:2018-10-19 登记日期:2018-10-31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8-10-31 公开责任部门:

文号:株财发〔2018〕35号 发文日期:2018-10-31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直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营造我市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株洲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

20181019


株洲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禁用类别

序号

禁用内容

法律依据

资格条件

1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设置供应商必须为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在外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

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3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4

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5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6

未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采购需求

7

收取超过法定比例保证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四十八条

8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9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未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未写明是否需要提供检测报告,需要随样品提供检测报告的,未写明对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10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11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且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12

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13

未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

14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15

采购人需要采购进口产品,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

评审因素

16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17

将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18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19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而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

20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评审因素的设定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21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且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22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10%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24

采用综合评分法,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列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25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统一计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其他

26

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27

未按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中规定的验收标准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28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未在验收时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未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29

未在法定时间内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30

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或者未按法定要求进行答复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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