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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8-30070 文号:株环发〔2018〕19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8---22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3-12-13
签署日期:2018-12-14 登记日期:2018-12-14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8-12-14 公开责任部门:

文号:株环发〔2018〕19号 发文日期:2018-12-14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调整《株洲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云龙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我市环保部门“放管服”改革力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株洲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株环发〔2018〕14号),调整内容如下:

一、国家、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生环部、省生环厅审批目录项目除外),由市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二、《株洲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株环发〔2018〕14号)规定的第12项“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中单纯混合或分装的项目、第25项 “陶瓷制品”项目、第26项“耐火材料及其制品”项目、第27项“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项目、第29项“黑色金属压延加工”项目、第31项“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项目、第32项“有色金属铸造”项目、第60项“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等8项目调整为县市区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株洲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株环发〔2018〕14号)及其他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即行废止。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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