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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8-30082 文号:株房[2018]23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8-41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3-05-08
签署日期:2018-04-10 登记日期:2018-05-09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8-05-09 公开责任部门:

文号:株房[2018]23号 发文日期:2018-05-09

关于印发《株洲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管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方税务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法规,规范我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株洲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0日

 

 

 

株洲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按照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购买的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购房人对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买卖、继承、赠与、抵押等行为。

第四条 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上市交易:

(一)自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已满5年;

(二)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二)房屋已被依法没收、查封的;

(三)已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

(四)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产权有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允许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七)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抵押。

第七条 由市房产局委托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购房人(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人)是否具备交易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准予出售的,可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购房人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购房人需取得完全产权的,按楼面地价的35%x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楼面地价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所在地现行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确定。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条 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土地出让年限从所属建筑的第一套房屋取得完全产权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出让年期可确定为 70年,此后其他各套房屋取得完全产权的,保持同一宗出让土地使用权相同截止日。

第十一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离婚、继承等原因确需转移房屋产权的,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各县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

抄送: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发改委。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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