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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21-19961 文号:株财发[2021]7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21-090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4-10-09
签署日期:2021-09-07 登记日期:2021-09-09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21-09-09 公开责任部门:

文号:株财发[2021]7号 发文日期:2021-09-09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现将修订后的《株洲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197

株洲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9〕36号)、《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株发〔2017〕3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18〕16号)、《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20〕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对我市符合条件的目标机构实行奖励和补贴的专项资金,包括发展资本市场引导资金、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补助专项资金、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金融服务贡献考评奖励资金、新设金融机构专项奖励资金等。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变化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重点和支持重点,市财政局可会同市政府金融办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突出“标准科学、约束有力、全面绩效、规范透明”的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发展资本市场引导资金

第五条  发展资本市场引导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和促进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内企业和机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上市补助。对进入首发上市程序的企业按“二三五”比例分阶段(即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完成股改并向省证监局辅导报备、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受理、上市发行三个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补助。对在沪深交易所借壳上市和境外主板上市且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在上市成功后给予一次性1000 万元补助。 企业申请上市补助资金时需出具承诺函,承诺其上市后公司注册地不搬离本市,上市募集资金投在株洲辖区比例不低于70%,实际控制人股份在本地减持。否则,政府将收回上市奖励及因上市享受的优惠政策收益。

(二)挂牌补助。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股改板、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其他专板挂牌的企业的补助实行一事一议。

(三)迁入补助。对总部注册地迁入株洲市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关系变更的上市公司,承诺不搬出本市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

(四)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对以上市(挂牌)为前提的股改企业(当年纳税200万元以上企业),完成股改后下一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第七条  申报补助资金须提交的材料

(一)株洲市发展资本市场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上市补助承诺函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与中介机构合作协议及相关银行凭证复印件;

(五)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实施范围为全市,补助资金由市级承担,对符合条件企业或机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补助。以前年度已拨付了部分补助资金的企业,扣除后再计算补助。

第三章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补助专项资金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补助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增强业务能力,扩大对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等国家战略优先发展行业的担保业务,改善融资环境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小微企业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依法纳税的小微型企业。

第十一条   “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业务范围指我市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3类贷款的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  业务补助对象  

根据湖南省融资担保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经法定程序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批准设立并注册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十三条  支持方式、比例及额度

(一)担保风险补偿。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包括小微企业和“三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用于企业的个人担保贷款、个体工商户担保贷款和农户担保贷款)为主业。对符合国家和省市监管要求,注册地、经营地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其上年度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单户担保额在1000万以内的,按年度日均担保余额的3‰给予风险补偿。(年度日均担保余额=当年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当年实际担保天数/360天)

(二)担保费补贴。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上年度收取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费率低于1.2%的差额部分给予适当补贴,按实际担保期限计算(担保费补贴=差额部分×当年实际担保天数/360天)。

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同时享受担保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单个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持证经营1年以上(含1年);

(二)上年度在省政府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中被评定为B级以上(含B级);

(三)上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

(四)上年度融资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农业担保业务责任余额占比达到70%以上的专业农业担保公司代偿率不超过8%。(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其中,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收取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费不超过1%,收取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不超过1.5%;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申报业务补助专项资金须提交的材料

(一)株洲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对申请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与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担保项目情况汇总表;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担保业务审计报告(包括担保业务明细、担保业务收费明细、风险准备金提取、代偿损失等),会计师事务所须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公告》规定要求;

(五)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银行贷款卡的复印件和担保机构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六)担保业务收费凭证。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等,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金融办及市财政局反馈,并按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涉农贷款、困难群体的创业贷款等,下同)进行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对象

根据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经法定程序在我市城区批准设立并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不超过上年度各季末发放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平均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单个小额贷款公司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条件

申请风险补偿的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中被评定为B级以上(含B级);

(二)上年末贷款余额不低于注册资本70%以上、利率符合有关规定;

(三)定期向上级和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金融办报送财务报表、业务统计报表和相关业务信息;

(四)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遵守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公约,风险补偿申报会计年度内无违法或重大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市政府金融办风险提示等;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须提交的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二)对申请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按照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管理相关规定制定的《贷款损失明细表》;

(四)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复印件;

(五)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须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公告》文件要求;

(六)以往年度已申请获得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应的不良贷款催缴清收情况;

(七)其他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及时上报小额贷款公司监测管理系统各类数据,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金额大于小额贷款公司监测管理系统上报业务数据的,以小额贷款公司监测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收到补偿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等,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金融办及市财政局反馈,并按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金融服务贡献考评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为引导金融机构从更多资金支持、更低融资成本、更优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安排专项资金对我市城区范围内金融机构按贡献给予适当奖补。

第二十五条  奖励对象

(一)银行机构(总部机构和地市分行以上)。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

(二)保险机构(总部机构和地市分支公司以上)。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

(三)非银行机构。包括开展融资服务的证券机构、信托机构、股权交易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我市开展融资活动、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的融资主体。

(四)其他机构。包括金融监管和服务部门、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服务平台等。

第二十六条  考评内容

主要考评各机构业务规模和增幅、金融服务贡献、税收贡献情况以及落实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情况。具体考评方案根据当年重点工作实际,在申报方案中可制定单项考评特别奖项予以明确,如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情况、普惠金融情况、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

第二十七条  奖励标准

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先进单位评定数量不超过同类金融机构总数的25%。奖励资金原则上同一机构不重复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用于兑现金融高端人才奖励。

第六章  新设金融机构专项奖励资金

第二十八条  新设金融机构专项奖励资金,是对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注册,经有关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开办费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奖励对象和条件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且已正式开业的下列新设(含合并新设)金融机构可申请奖励资金: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等。

(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在省级(含)以上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公募基金等。

(四)保险业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五)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研发数据客服等后台服务中心,登记结算类机构等。

第三十条  奖励标准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对新设总部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省级)、二级分支机构(市级)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开办费奖励。

(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机构,对新设总部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省级)、二级分支机构(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

(三)对新注册备案的社会资本占50%以上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在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际完成在株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1%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其管理的基金不重复奖励);对新注册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市财政局可会同市政府金融办调整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一事一议。

 第三十一条  申请奖励资金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奖励资金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其他类金融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开业批复文件、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场所、高管人员名单等相关材料;

3.总部机构须提交实缴注册资本的出资证明材料,如实收资本中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提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二)申请奖励资金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投资市内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3.股权投资机构的备案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资金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须提交以下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中国证监会审批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申报程序及审批

(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在每年12月组织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单位为上年的12月1日至当年的11月30日期间,符合资金奖励范围的企业或机构。

(二)各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金融办提出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三)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在12月20日前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金融机构,由市政府金融办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三十三条  奖励资金的拨付

公示期结束后,市政府金融办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金融机构列为奖励对象,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章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三十四条  除新设金融机构专项奖励资金外,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均按如下程序进行申报、考评和拨付。

(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在每年3-4月间组织考评申报,工作项目单位为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各类金融机构。

(二)每年3月25日前,各机构根据考评指标开展申报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市政府金融办初审。逾期不报送考评材料或考评材料弄虚作假的机构取消当年考评资格。上市补助和迁入补助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即时申报。

(三)每年4月上旬,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株洲银保监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成专项考评组进行复审,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组织考评工作,议定奖励机构和奖励等级。

第三十五条  每年4月30日前,市政府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将奖励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资金方案拨付资金。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对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并实施绩效评价。跟踪问效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等,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5年内申请各类财政补助资金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株洲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株财发〔201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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